HFGS-2014-5
惠府辦〔2014〕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區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執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區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增強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部門、單位履職的主動性和責任感,強化有序推進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違法建設查處的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含違法戶外廣告設施,下同)。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和市城管執法部門組織實施。
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工商、園林、公用事業、代建、交通運輸、公路、環衛、衛生、環保、公安消防、質監、安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水務、監察等有關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辦法。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混凝土生產銷售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媒體應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進行違法建設。
第六條 市查處違法建設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為市區查處違法建設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聽取各區政府和市城管執法部門關于違法建設查處情況的匯報,及時掌握查處違法建設的情況;
(二)針對實際情況及時提出查處違法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三)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督促各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指導、監督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的違法建設查控工作,協調、指導跨區域和大規模清拆行動;
(五)指導和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市查處違法建設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執法局,具體負責查處違法建設的日常工作。
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相應機構,指導、協調和監督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區政府應當將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市政府根據惠城區和仲愷高新區查處違法建設管控效果情況給予獎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村民居住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需求,疏堵結合,有效解決鄉村建設需求。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自覺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十條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工商、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消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管執法部門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提供城鄉規劃、用地、施工、衛生、文化經營、消防許可和工商登記、房屋租賃備案等信息。有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等信息的,應當一并提供。
市城管執法部門需要利用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有關的城鄉規劃、土地、房屋管理等紙質檔案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按有關規定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
第十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職責:
(一)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區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1. 負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并按市政府和本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組織或督促責任單位實施強制拆除;
2. 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郵箱和市、區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做好登記,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有明確投訴、舉報人的,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束后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3. 負責市政府牽頭組織的重大違法建設查處和強制拆除工作;對各區政府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4. 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查處市區違法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二)各區政府是其轄區內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領導實施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1. 明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內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2. 督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工作目標和管理方案,并制定巡查和控管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開展日常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3. 對依法應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經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后,組織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的市城管執法隊及相關單位依法強制拆除;
4. 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相關問題;
5. 對轄區內單位和村(居)民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6. 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的責任考核目標。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控管工作,主要職責是:
1. 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工作和村(居)民住宅建設施工中的監管工作;
2. 負責按規定組織實施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
3. 按照區政府的要求,負責做好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的各項穩控工作。
(四)居(村)委會在其轄區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在建的違法建設予以制止。
對依法必須拆除的違法建設,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做出限期拆除決定,區政府應當履行責任主體職責,對逾期未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組織強制拆除,相關部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職責:
1.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把驗線、規劃條件核實關;
2. 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作用,對違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建立誠信檔案等相應制約措施,加強管理;
3.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將已立案正在查處的違法建設情況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暫緩或停止核發相關許可手續;
4. 建設項目規劃驗收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及時移交市城管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二)房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嚴格依法查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資料,資料不齊全的,不得核發房地產權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應當查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工商、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和辦理相關手續。
(四)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在辦理行政許可、驗收、備案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城管執法部門,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供違法建設信息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管理機構反饋。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不得向無合法建設手續或產權證明的用戶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應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違反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的建設項目變更設計圖紙和設計方案。
(三)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施工提供放線和驗線服務。
(四)經營預拌混凝土的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管理范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及時予以勸阻、制止;立即報告市城管執法部門和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政府和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查封施工現場,通知相關單位依法采取停水、停電措施。需依法拆除的,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逾期不拆除的,通知違法建設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立案調查后,對是否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應當書面征詢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的意見。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自收到市城管執法部門征詢意見文件后應及時書面提出包括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的規劃定性意見。
對確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行動。
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集中清拆行動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組織強制拆除前,可以向市(區)公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法函,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協助執法函的要求派出執法人員到現場協助執法。公安消防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火災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清拆和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根據實際需要責成公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執法行動。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市查處違法建設考評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各區查控違法建設工作的績效考核,對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行為進行督辦。
對經督辦后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接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告知的違法建設信息后,不依法進行處理,或者不將處理情況書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反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在建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情節嚴重,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應依法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經市城管執法部門作出拆除決定后,不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工作,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條 居(村)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報告、勸阻和協助職責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建議依法罷免居(村)委會負有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工商、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有城鄉規劃審批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檔案資料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越權審批、變相審批(如以收費代審批等)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有其他違法審批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的,經查實,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糾正;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反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的建設項目變更設計圖紙和設計方案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承建、監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或者給予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放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處理,并列入誠信檔案;
(四)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出售預拌混凝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將其列入誠信檔案,并依法處理。
因以上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聯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有關責任人員屬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設行為人(含違法建設業主、施工單位、出資者和相關人員)進行違法建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行為,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或不按規定移交案件的,一經查實,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監察機關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市相關職能部門認為負有違法建設控管職能的單位不履行控管職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市查處違法建設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查處違法建設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將案件移送給監察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惠東縣、博羅縣和龍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