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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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辦〔20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貫徹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辦法》業經十一屆5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貫徹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道河勢穩定,保障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權責明確的河道采砂長效管理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河道采砂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河道兩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河砂開采計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協助和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落實管理責任。
第六條 河砂開采權招標實行最高限價,限價幅度由招標人根據開采成本、合理利潤、第三方權益影響補償等相關因素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
第八條 要依法依規探索試行河砂管理新機制、新做法,具體方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九條 實行采砂人和采砂船備案制度。河道采砂人和采砂船所有人應當攜帶營業執照、采砂船相關資料等到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管。
參加投標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必須持有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采砂記錄證明文件。
未備案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沒有違法采砂記錄證明文件。
第十條 河道采砂人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應當依法到海事、航道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采砂作業。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砂現場附近豎立公告牌并在可采區河道上下游兩岸豎立采區邊界標志牌,接受群眾監督。公告牌應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號、采砂范圍、采砂船船號、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名稱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人應當在采砂船舶兩側的明顯位置懸掛統一規格的采砂許可牌,采砂許可牌應標注采區名稱、許可證號、采砂船號等信息。東江干流河道許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須統一安裝動態監控系統。
第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具有管理權限的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臨時占用事項審批手續,對經批準設置的堆砂場,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申請人簽訂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
東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的堆砂場,具有管理權限的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駐現場管理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經費從河砂開采權出讓費中開支,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統計河道采砂量制度。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派駐的采砂現場代表、監理單位和中標人代表在采砂現場聯合簽署。核定可采區采砂量采取以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為主、可采區河道斷面測量計算為輔的方法確定。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禁止4軸及4軸以上車輛裝運河砂;禁止超限超載裝運河砂。
第十六條 運輸東江干流河道河砂的運砂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并按照核定的貨廂內部尺寸或貨廂載量運載河砂。
東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的堆砂場和河砂轉運點,只對符合規定的運砂車輛銷售裝運河砂,并嚴格按照核定的貨廂內部尺寸或貨廂載量銷售裝運河砂;不得向不符合規定的運砂車輛銷售裝運河砂。
其他河道可參照本條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的堆砂場和河砂轉運點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裝運河砂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與堆砂場和河砂轉運點簽訂的責任書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依照《廣東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粵府令第178號)追究堆砂場和河砂轉運點經營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實行采砂船指定停放管理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許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須在《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可采區、卸砂點、指定停放區停放和往返航行;其他經備案但未經許可采砂的采砂船必須在指定停放區停放,離開指定停放區駛往其他港口的,必須按規定向海事部門申請辦理出港簽證。
采砂船所有人對在指定停放區停放的采砂船負安全責任。
對不按規定停放、航行的采砂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 東江干流河道禁止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采砂船駛入和停放。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在查處違法采砂、運砂工作中的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采砂許可、投訴、舉報,向河道采砂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單獨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和打擊違法采砂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和依法查處非法采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運砂車輛核發有關許可證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砂車輛。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核發運砂車輛道路運輸許可,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超載超限運砂車輛。
航道部門負責依法對通航水域的采砂作業進行監管,對取得河道通航水域采砂許可的采砂人,在采砂作業前,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海事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全采砂船、運砂船和超載超限運砂船以及不按規定停放的采砂船。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外堆放河砂行為,并牽頭組織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城管等部門和當地政府進行清理。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河砂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河道采砂執法由河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主。
河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對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記錄在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法采砂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河道采砂監督執法和管理工作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管理范圍是指: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背水側堤腳算起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發惠州市區中心區運砂車輛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08〕95號)、《印發?3c/SPAN>惠州市東江河道河砂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09〕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