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48
惠府辦〔2013〕8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十一屆5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交警支隊)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省公安廳、財政廳、衛生廳、農業廳、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粵公通字〔2012〕16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救助基金,成立市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公安交警支隊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監察、財政、民政、衛生、審計、信訪、公安交警及市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審議市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規范、工作報告和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討論的事項,協調、研究、監督本級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審批市救助基金支付救助、墊付資金的申請。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進行指導、監督等。
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是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負責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墊付資金的審核、發放和追償,以及擬定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政策等具體工作,并對下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指導、監督。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救助基金的申領審核和發放審核。
市衛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參與救助基金墊付搶救治療費用的申領審核。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各殯葬機構積極協助交通事故當事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殯葬事宜,參與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申領審核。
市信訪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信訪、上訪案(事)件的協調處理和救助事宜。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市保險行業協會負責督促本市各保險公司按規定比例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時足額劃入救助資金,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并配合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基金墊付搶救、喪葬費用的追償工作。
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救助基金按規定開設專用賬戶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3%的比例提取的資金;
(三)機動車號牌拍賣的收入;
(四)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五)交通事故無名尸賠償金的提存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孳息;
(八)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九)其它資金。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實施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因交通肇事逃逸且未能偵破的;
(二)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且肇事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確無能力承擔的;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且肇事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確無能力承擔的。
第八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前,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治療工作。
第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的,具體承辦該交通事故的處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通知書》(以下簡稱《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療機構。承保保險公司收到《搶救費用通知書》后,應當按照粵公通字〔2012〕163號文第十八條規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
第十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喪葬費用。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喪葬費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親屬或合法代理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承諾書》等材料,呈交給交通事故處理部門;
(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將《搶救費用通知書》或《尸體處理通知書》,受害人、受害人親屬或合法代理人的書面申請、《承諾書》及能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真實性的有關證明材料等報送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經調查核實,符合救助墊付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向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及申請人發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或《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不予墊付,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事故處理部門應將《搶救費用通知書》及能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真實性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經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向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的,事故處理部門應將《尸體處理通知書》副本及能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真實性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經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向殯葬機構發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殯葬機構以每半年為一個申領周期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領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申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醫療機構、殯葬機構應分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材料,具體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搶救費用清單,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或《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喪葬費用清單等證明材料。
(二)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醫療機構、殯葬機構的墊付申請后60日內完成對申領資料的審核,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和殯葬機構查閱資料、核實情況,審核完畢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領導小組經審查確定墊付后,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核準墊付金額將墊付款項劃撥入申領單位賬戶。
第十四條 對在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確需救助的,救助基金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狀況及受害人家庭的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救助不得超過10萬元;造成受害人重傷的,救助不得超過5萬元。
如遇特殊情況,救助數額需超過10萬元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征求領導小組意見并會簽或報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親屬或合法代理人向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單位或部門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材料,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
(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報告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審批表》上提出具體救助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制作《受理申請通知書》交申請人;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制作《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交申請人;
(四)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正式受理救助申請后60日內,對救助事項進行審查審核,提出具體救助意見并報送領導小組審批。
(五)領導小組審定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市財政部門遞交申請撥款單,市財政部門及時將款項轉入救助基金支出賬戶,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再從支出賬戶中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在本市轄區發生的其他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屬,確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可給予適當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追償、管理
第十七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墊付費用應依法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確實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救助基金領導小組提出核銷申請,領導小組應當召集成員單位審核是否同意核銷。核銷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救助基金專戶。
第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墊付后,就所墊付金額范圍依法享有向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確認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的喪葬或搶救費用,在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受害人或其親屬、公安機關等部門應予協助。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和救助款項進行清理審核。
第二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財政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和市財政部門。
市審計部門應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定期對救助基金進行審計。審計情況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抄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監察部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喪葬費用或者因交通事故導致困難需要申請一次性救助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需設立救助基金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未設立救助基金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由市救助機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實施,并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