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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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辦〔2013〕8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市惠城中心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惠府辦〔2009〕86號,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辦法》標題修改為“《惠州市惠城仲愷中心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將《辦法》中的 “惠城中心區”均相應修改為“惠城、仲愷中心區”。
二、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款合并為一款,作為第五款,其內容修改為“市水務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自備水源用戶的審批監管以及核定自備水源用戶用水量。”
三、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工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暫免征污水處理費。”。
四、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惠城中心區是指惠城區橋西、橋東、龍豐、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等8個街道和三棟鎮,仲愷中心區是指仲愷高新區惠環、陳江街道和潼僑鎮。”
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
六、《辦法》中的“水利”、“市水利部門”均修改為“水務”、“市水務部門”。
本決定自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惠城仲愷中心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惠城、仲愷中心區(以下簡稱“市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保障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的正常進行,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市區環境質量,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市區范圍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居民(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等,以下統稱“排水戶”),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是指排水戶在生產經營、教學科研和生活等活動過程中排放的各種污水、廢水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污水的設施總稱,包括接納、輸送污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五條 市環保、財政、物價、水務及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核準和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收支及對污水處理費使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市物價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市水務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自備水源用戶的審批監管以及核定自備水源用戶用水量。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市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市環保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部門依法按程序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排水戶的承受能力制定。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城市自來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的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八條 使用城市自來水的排水戶,其污水處理費由市環保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將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劃入市財政收費專戶。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水戶,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市水務部門提供的排水戶取水量發出《污水處理費繳款通知書》,排水戶直接到代收銀行繳交或轉賬到《污水處理費繳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代收單位的代收手續費按代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九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含飲料、啤酒、純凈水等企業)和生產過程中蒸發量大的生產單位,以及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后排放到市政排水設施的污水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排水戶,經市環保部門核準后按照用水量的40%征收污水處理費;其它使用城市自來水的排水戶和自備水源的排水戶按照用水量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后排放的污水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排水戶,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予減免污水處理費:
(一)未申領《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
(二)未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或《城市排水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
(三)未按規定足額繳交污水處理費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備水源排水戶不予減免污水處理費:
(一)未申領《取水許可證》或《取水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
(二)未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或《城市排水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
(三)未按規定足額繳交水資源費的。
第十三條 對虧損嚴重的企業需繳交的污水處理費,經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緩交,但不得免交,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市區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按規定享受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具體減免辦法按《惠州市中心城區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管理辦法》(惠府辦〔2004〕98號)的規定執行。
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工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暫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 對逾期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每日按應繳污水處理費總額的0.5%加收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以上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城市供水企業和市水務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追繳污水處理費。
排水戶對征收污水處理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財政收費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管理,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 按規定應由市財政支付的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城市納污系統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
(三)返還給有污水處理能力的開發區、園區、街道辦事處,用于支付污水處理費;
(四)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的手續費。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費具體使用由市環保部門提出年度收支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污水處理費的收支情況應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企業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單位的監督管理。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必須達到下列服務指標:
(一)進廠污水100%得到處理,污泥有效處置;
(二)污水處理廠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環保部門環評批復中要求的標準;
(三)生產設備正常運行,無生產安全事故,不無故停產,保證污水處理廠切實發揮污染減排效果。
第十九條 市區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必須由市環保部門出具意見后方可支付。對運行不善,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運營單位,或污水處理企業擅自停止運行或未滿負荷運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時處理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查處,并按下列規定扣減其運營服務費:
(一)污水處理廠擅自把未處理或未處理達標的污水直接排放的,扣減當月運營服務費50%以上,具體扣減數額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污水處理廠應確保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經市環保部門監督監測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水超標的,根據超標情況扣減當月運營服務費,累計扣完當月運營服務費為上限,具體扣減數額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污水處理廠沒有切實發揮減排效果的,扣減全年運營服務費50%以上,具體扣減數額由市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由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惠城中心區是指惠城區橋西、橋東、龍豐、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等8個街道和三棟鎮,仲愷中心區是指仲愷高新區惠環、陳江街道和潼僑鎮。
第二十三條 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惠城、仲愷中心區以外的區域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