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46
惠府〔2013〕1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環衛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運輸、回填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惠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行使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計劃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相關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表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轄區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轄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或回填,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建筑垃圾消納場;
(七)對轄區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向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七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到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進行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核準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九條 居民裝修裝飾房屋、門店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應當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場地排放,或者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溝渠、道路、綠化帶、內街空曠地、政府儲備用地、閑置地或其它非指定的場地。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或者其它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應按臨時占道的有關規定報經公用事業部門批準,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后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二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需變更已批準的建筑垃圾處置計劃或延長處置時間的,應將調整的處置計劃報原批準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經核準后重新頒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到指定的場地排放。
第十四條 受委托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運輸合同轉包給他人。
第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采取防揚撒、飄散、滲漏等可能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運輸車輛車輪帶土、不封蓋、超載、車廂破損等造成揚撒遺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并自覺接受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警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準運證,不得轉借、出讓、涂改和偽造。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選址,報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破壞。
第十九條 單位自有的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應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消納建筑垃圾,并且定期碾壓平整,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干凈。
第二十條 單位自有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自行從一施工工地將建筑垃圾運往另一施工工地且不在同一紅線內的,應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取得處置許可文件方可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應服從消納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地點排卸。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地與車輛出入口,場地應當鋪設長
第二十三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水塘、灘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應向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安排回填。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