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37
惠府〔2013〕158號
為做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促進農業污染減排,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范圍
(一)禁養區范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市區和各鄉鎮中心區、工業園區等人口集中活動區、農村村民集中住宅區及上述區域周邊
(二)限養區范圍:禁養區邊界外
(三)適養區范圍: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二、在劃定的禁養區范圍內嚴禁畜禽養殖活動,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三、本通告發布前在禁養區內已存在并依法取得環保、動物防疫、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相關證照經營的養殖場,必須于2014年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在限養區范圍內不得審批新(擴)建養殖場,原有合法養殖場不得擴大養殖規模和改變養殖種類。在禁養區、限養區內未取得合法養殖證照的養殖場必須于2014年5月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逾期未搬遷或關閉的,依法取締。鼓勵在符合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的適養區發展規模化的生態養殖場。
四、禁養區和限養區的清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聯合整治的原則分工負責。各縣(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清理工作;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和有飲用功能的水庫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的清理工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的清理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指導工作;農業、林業、水務、海洋漁業、城管、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清理工作。
五、各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擴大禁養區范圍。
六、本通告自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