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FGS—2012—028
惠府〔2012〕128號
為加快我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明確的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 m3、灰份含量大于20mg/ m3的人工煤氣。 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清潔燃料。
二、本市以下區域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惠城區:江南、江北、橋東、橋西、龍豐、河南岸街道辦事處全域、水口街道辦事處三環路以西區域。惠陽區:淡水中心城區(北至環城北路,東至淡澳河,南至西區分界線,西至坪山河)。仲愷高新區:惠環街道辦事處和陳江街道辦事處的城鎮中心區(具體劃定范圍為:仲愷大道惠環街道辦事處辦公樓前至梧村橋段沿途兩側2公里范圍內),仲愷高新區原規劃建設區域(12.9平方公里),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規劃建設區域。 大亞灣開發區:澳頭(沿海高速以東和疏港大道以西)、霞涌(東環路以東和石化大道東以南)、西區(龍山一路以西、龍山三路以東和石化大道西以北)。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對禁燃區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1蒸噸/小時以下鍋爐鼓勵改用電鍋爐。自2013年7月1日起,禁燃區內全面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的整改監督工作。
五、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六、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市環保、質監部門指導相關企業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或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0年7月2日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劃定惠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惠府〔2010〕78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