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2-014
惠府辦〔2012〕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業經十一屆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
為確保我市“三舊”改造工作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符合城鄉規劃、“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三舊”改造項目,改造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由改造單位具體負責征收拆遷、安置補償等事宜,且相關安置補償等費用由其承擔支付而不需政府予以審核支付,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以協議方式出讓“三舊”改造用地使用權涉及繳交土地出讓金的,適用本辦法。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三舊”用地使用權,繳交土地出讓金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
(一)舊城鎮改造用地。
根據拆遷改造項目規劃確定的總容積率等規劃指標評估確定改造項目用地市場樓面地價,再分段按比例計算改造單位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容積率2.0(含2.0)以下的部分,繳交10%;容積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繳交40%;容積率2.5以上至3.5(含3.5)部分,繳交60%;容積率3.5以上的部分,繳交100%。
(二)舊廠房改造用地。
1.舊廠房改造范圍內,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2.舊廠房改造范圍內,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舊廠房改造為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3.舊廠房改造范圍內,改造單位申請將原工業用地改變為商業、居住等經營性用地(不含物流園用地)的,根據拆遷改造項目規劃確定的總容積率等規劃指標評估確定改造項目用地市場樓面地價,再分段按比例計算改造單位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容積率1.2(含1.2)以下的部分,繳交10%;容積率1.2以上至2.0(含2.0)部分,繳交40%;容積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繳交50%;容積率2.5以上至3.0(含3.0)部分,繳交60%;容積率3.0以上的部分,繳交100%。
4.舊廠房改造范圍內,改造單位申請將原工業用地改變為物流園用地的,對其中倉儲部分用地同屬工業用地性質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其中非倉儲部分如商業、辦公及其它功能,根據拆遷改造項目規劃確定的總容積率等規劃指標評估確定改造項目用地市場樓面地價,再分段按比例計算改造單位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容積率1.2(含1.2)以下部分,繳交10%;容積率1.2以上部分繳交30%。
(三)舊村莊改造用地。
根據拆遷改造項目規劃確定的總容積率等規劃指標評估確定改造項目用地市場樓面地價,再分段按比例計算改造單位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容積率2.0(含2.0)以下部分,繳交10%;容積率2.0以上部分,繳交40%。
(四)其他。
1.同一改造項目范圍內涉及多種改造類型的,以各改造類型用地面積占改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按上述標準,計算應繳交的土地出讓金;但對于一種改造類型用地面積占改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小于20%的,不單獨計算應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照主要改造類型用地繳交土地出讓金標準計算應繳土地出讓金。
2.在“三舊”改造項目范圍內,規劃確定的改造項目計算容積率指標用地紅線以外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上的建構筑物,市、縣人民政府要求由改造單位代征代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3.對于改造單位在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交了改造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后,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調整改造項目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須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不得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用地改變性質、調整容積率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三、監督檢查職責
對于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三舊”改造用地使用權和按上述辦法計收土地出讓金的,必須經市、縣 “三舊”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下實施,嚴禁未經集體研究決定擅自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和確定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停止執行“三舊”改造政策后,本辦法相應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