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FGS-2012-00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原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56號)、《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粵府〔1995〕5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府辦〔2012〕13號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用事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規劃、建設、管養維護、清洗消毒、監督管理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供水企業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等處理后,為用戶提供終端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于儲存、加壓、處理、輸送二次供水的各種建(構)筑物、設備和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鄉規劃、建設、房管、價格、質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在城鎮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服務壓力標準的,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服務壓力標準的,由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完善或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執行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本地區二次供水設施技術導則。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內容,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文件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范圍。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房管、質監等相關部門和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專項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證》。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設備和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和要求。應當采用節能型設備和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設備。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衛等用水設施混建。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建筑物,應保持環境整潔,做好截水、排水處理,防止污染、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儲水設施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二條 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查明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及其管理維護單位或個人共同制訂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安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產權人將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維護的,其管理和維護費用可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二次供水設施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單體樓或小區,由受益用戶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或個人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并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證后,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 惠州市二次供水單位備案表;
2.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證復印件;
3.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4. 管理維護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
(二)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清洗、消毒檔案,制定衛生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進行專業培訓。
(三)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計量設備、電氣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工作運轉處于良好的狀態。
(四)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合格,確保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搶修。由于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因二次供水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五)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每次清洗消毒后,應委托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檢測項目應不少于《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要求的水質指標的必檢項目。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向用戶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六)發現二次供水水質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立即停止供水,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機構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的30日內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 惠州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機構備案表;
2.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衛生管理制度;
4. 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5.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
(二)做好清洗消毒、維護的工作記錄及跟蹤服務,確保清洗消毒工作有序開展。
(三)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其后每年應進行1次預防性健康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攜帶病原的,不得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工作。禁止發熱、感冒和急、慢性腹瀉人員帶病作業。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時,所使用的水處理劑、除垢劑、消毒劑、消毒設備、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是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進口、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產品。采購上述產品時必須向廠家或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文件復印件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存檔備查。使用水處理劑、除垢劑、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八條 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必須按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采樣、檢測,并出具水質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定期檢查1年不少于1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二次供水水質被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應責令產權單位或個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供水,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發生水質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改后,須經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其水質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水質信息的,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第九條規定,未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而擅自使用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不善,導致二次供水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安排未取得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的人員,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者或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管理維護單位、清洗消毒單位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第二十五條 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惠府〔2000〕14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