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3〕7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征地工作經費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4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1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征地工作經費管理,防范資金使用風險,提高征地工作經費使用效益,降低征地成本,調動征地工作有關單位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地工作經費應與征地補償安置資金一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財政部門進行核算并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
第三條 征地工作經費的使用應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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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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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款專用原則。
第四條 市直征地項目工作經費統一按征地補償款總額的5%計提。
惠城區范圍內的市直征地項目工作經費應按如下范圍和比例分配:惠城區政府0.7%,被征土地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1.6%,國土資源所0.9%,村委會0.8%,征地中心0.6%,用地單位0.4%。
其他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分配范圍和比例。
國家和省重點項目需征收我市集體土地的線型工程和重要基礎設施工程的征地工作經費,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的有關標準安排。
第五條 征地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
?。ㄒ唬┯糜谶M村入戶進行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思想動員等群眾工作的費用開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加班補貼;
?。ㄈ┯糜谡鞯仄陂g,征地工作人員的誤餐等費用支出;
?。ㄋ模┱鞯毓ぷ髦械娜粘^k公支出、辦公設備購置、交通設備購置及交通費用;
?。ㄎ澹┱鞯毓ぷ髦械闹伟惭策壗涃M及治安設備購置經費;
(六)協調與征地工作有關的經費支出;
?。ㄆ撸┡c征地有關的其他業務費用支出。
第六條 使用征地工作經費的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征地工作經費臺賬,單列收支明細,做到合理支出、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嚴格按使用范圍支出,不得弄虛作假,應當主動接受審計、財政以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惠城區征地工作經費的撥付:由市國土資源局將征地工作經費撥付給惠城區國土資源分局,惠城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征地工作進度,將征地工作經費撥付給惠城區政府、被征土地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國土資源所;用地單位的征地工作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局直接撥付。
其他縣、區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符合本區域的征地工作經費撥付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