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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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辦〔2013〕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消防安全工作約談督辦制度》業經十一屆4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3日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消防監管責任的落實,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消防安全工作約談督辦,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員會對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或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未及時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未按時完成重大消防專項工作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對下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依照本制度進行約談,并視情況進行專項督辦,對其進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要求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提出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意見和措施。
實行消防安全工作約談督辦制度不替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有關責任追究。
第三條 實行約談督辦制度應遵循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約談督辦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市行業主管部門、縣(區)政府,市有關單位(包括中央或省駐惠生產經營單位、市屬生產經營單位、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約談,并實施專項督辦。
(二)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縣(區)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并實施專項督辦。
(三)如有必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可直接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并視情況實施專項督辦。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并根據情況實施專項督辦:
(一)發生3人以上死亡、較大以上損失(1000萬元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縣(區)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區)長、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該單位所屬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管消防安全的領導和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二)列入重點整治范圍的單位(行業)發生火災,或連續2年發生2次以上同類生產性火災事故的,市、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受約談。
(三)未按時完成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任務或火災隱患整治工作不力的,縣(區)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區)長、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接受約談。
(四)重大消防專項工作任務落實不力,經上級機關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縣(區)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區)長接受約談。
(五)縣(區)政府1年內第2次被約談,或因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和事故發生行業的縣(區)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六)市、縣(區)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視情況確定約談對象。
第六條 約談督辦由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可邀請政府督查辦、公安、監察、安監、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組成約談小組,并可根據需要成立專項督辦小組。
被約談人是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約談小組組長。
被約談人是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或市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副主任)擔任約談小組組長。
被約談人是縣(區)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由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副主任擔任約談小組組長。
第七條 約談內容。
(一)對發生火災事故的約談。聽取被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應吸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火災事故防范措施和承諾。
(二)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的約談。重點聽取被約談責任單位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三)對重大消防專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約談。聽取被約談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對專項工作落實情況的匯報,包括針對該項工作的消防組織機構設置、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教育,以及采取的對策措施等情況說明。
第八條 約談程序。
約談一般以召開約談會的形式進行,由約談小組組長主持,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約談準備。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約談申請,經同意后,向被約談對象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及原因、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二)召開約談會。約談小組成員按約談內容進行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安排專人記錄,由約談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約談小組應在約談會上對被約談人進行消防法律法規教育,有效提高被約談人消防安全意識。
(三)形成約談文件。約談小組根據約談會議內容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及時發送有關單位。
(四)落實反饋。約談后,市、縣(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約談備忘錄或約談紀要確定事項進行跟蹤督辦,被約談人應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約談后15日內以本單位的名義書面報告組織約談的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
第九條 督辦程序。
(一)分解立項。根據上級要求、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決議、決定和有關領導的批示,由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擬定督辦工作要點,對需要督辦的事項進行分解立項,下發《督辦通知書》,內容包括:督辦事由、責任領導、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責任人、辦理標準、完成時間及進度等。
(二)督辦實施。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督辦小組,將《督辦通知書》送交責任單位,并根據督辦工作的重要性和時效性,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檢查,同時進行整改指導。
(三)報告反饋。責任單位按照《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已完成的工作,如實上報工作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的工作,說明原因,提出限期改正措施。
(四)歸檔。督辦事項辦結后,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整理歸檔相關資料。
第十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個人及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因被約談人未落實約談事項而引發火災事故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追究被約談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