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3-29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粵府辦〔2013〕5號)和《惠州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方案(試行)》(惠市委辦發〔2013〕4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惠州市審批、備案權限范圍內(含上級授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減少前置、并聯辦理、信息互通、限時辦結"的要求,凡《改革方案》規定的建設方案審批階段、初步設計審批階段和國家(政府)驗收階段內各審批、驗收事項,在同一審批、驗收階段內由建設單位向各審批、驗收部門提出申請,各審批、驗收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步辦理。
二、實施范圍
(一)建設方案審批階段的并聯審批事項,根據項目性質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以下事項: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預審、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認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審批,節能審批,海域使用權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準,征占用林地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取水許可審批、水利基建(小水電)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通航水域攔河、臨河、跨(過)河建筑物通航審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及修繕的審批,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審批、雷擊風險評估,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備案,港航工程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等。
(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的并聯審批事項,根據項目性質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以下事項: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防設施設計審查,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審查、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批,人防工程設施設計審查,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審查、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經營性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配套建設環衛設施設計審查,小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港航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等。
(三)國家(政府)驗收階段的并聯驗收事項,根據項目性質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以下事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辦理市直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監督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環保"三同時"驗收),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非煤礦山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除外),節能驗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電梯安裝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及工程質量驗收,經營性公共場所竣工驗收,配套建設環衛設施驗收,港航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等。
三、具體要求
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建設方案審批服務窗口、初步設計審批服務窗口和國家(政府)驗收服務窗口。相應窗口負責統一收取相關事項申報材料,并對材料齊備性進行審查,收件后根據申請事項分發至相關審批、驗收部門辦理,相關審批、驗收部門辦理結果統一交由相應窗口發放。
(一)建設方案階段并聯審批。建設單位憑建設方案牽頭審批部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或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項目用地證明文件,以及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資料,在完成相關技術審查后,可同時向本審批階段內各支撐性審批事項主管部門申報審批;各審批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不前置、同步辦理、限時辦結。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在各項支撐性文件完成后,牽頭審批部門按規定時限完成審批。
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建設項目辦理所有審批事項的基礎材料,按規定必須由具有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編寫,相關內容必須滿足本階段所有審批事項的要求,以專篇形式體現。所有審批事項的文本編制,沒有明確必須由相關資質機構編制的,其編制機構都應具有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并聯審批。建設單位可一次性向初步設計牽頭審批部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部門)申請該階段內項目必須的全部技術性審查。初步設計牽頭審批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分發相關、互不前置、同步辦理、限時辦結、統一發放的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資料,當天分發到相關支撐性技術審查部門,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技術聯合審查會議;相關技術審查部門在聯合審查會議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不前置、同步辦理,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反饋牽頭審批部門;牽頭審批部門將審查意見統一反饋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按審查意見要求修改補正后申請并聯審批。牽頭審批部門的初步設計批復在各項支撐性審批完成后按規定時限完成。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設計進度先行向專業審查部門申請專項審查和審批。
(三)國家(政府)驗收階段并聯辦理。建設單位可一次性向國家(政府)驗收牽頭部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部門)申請該階段內項目必須的全部國家(政府)驗收。國家(政府)驗收牽頭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分發相關、同步辦理、統一發放的要求,統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資料,當天分發到建設項目未完成的相關支撐性專業驗收部門,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統一組織各相關國家(政府)驗收主管部門現場聯合勘察;相關專業驗收部門在現場勘察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不前置、同步辦理,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驗收意見;項目國家(政府)驗收批復(備案)在各項支撐性專業驗收完成后按規定時限完成。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先行向專業驗收部門申請專項國家(政府)驗收。
(四)各階段審批、驗收牽頭部門在收件窗口完成資料完備性審查,決定是否收件;相關審批、驗收部門在收件后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合規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反饋收件窗口,需補充修改的應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各審批、驗收部門按《改革方案》規定的審批、驗收時限完成審批、驗收。
(五)各審批、驗收部門應根據并聯審批、驗收的工作特點,調整人員配備,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同一審批、驗收階段內一個部門辦理多個審批、驗收事項的,審批、驗收部門應建立內部牽頭辦理機制,優化內部審批、驗收程序,整合內部業務分工和工作流程,強化部門內設機構聯動效應,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合并辦理。同一部門的審批、驗收事項,如以該部門其他審批、驗收事項為支撐的,審批、驗收部門依據前一審批、驗收事項批準文件直接辦理下一審批、驗收事項,無需建設單位再向同一審批、驗收部門申請。
(六)依托惠州網上辦事大廳建立投資項目咨詢服務綜合平臺和審批信息平臺。各審批、驗收部門在投資項目咨詢服務綜合平臺公開本部門審批、驗收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分項目類型為建設單位指引各階段需辦理的各項審批、驗收事項。各審批、驗收部門通過審批信息平臺將項目受理、辦理結果等項目有關信息即時互相抄告,實現資料、文件和審批信息在網絡上流轉和共享。
(七)投資項目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單位應對外公開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在相關審批、驗收部門完成申請材料合規性審查,出具受理回執時一并告知收費要求,建設單位按要求繳納相關費用。相關審批、驗收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繳納的費用后,應開具票據連同受理回執交收件窗口統一發放。
四、監督檢查
各級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投資項目并聯審批工作的行政效能監察,把并聯審批事項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范圍,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要將行政審批事項具體實施人員辦理行政審批的行為納入本部門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嚴格問責,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