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4〕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十一屆8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建設領域工人
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惠州市建設領域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規范全市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筑業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預防化解我省勞資糾紛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3〕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的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是指負責對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分賬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將建設項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戶”可以為臨時戶、專用戶等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結算賬戶,其開立與使用應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第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公路、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代建、人民銀行等部門以及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業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業企業工會可以依法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工人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由本單位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系統或行業屬地管理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本系統或行業內由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一)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在受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等申請手續時,應依法核實建設資金落實等條件并提醒建筑業企業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
(二)對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建筑業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出資單位按照“誰出資、誰負責”的原則,對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承擔撥付和監管責任:
(一)建設單位與建筑業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應當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以及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該專用戶的具體比例(不低于工程進度款的20%,且確保能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和時間、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二)建設單位或出資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監理等單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約定的比例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建筑業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
(三)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筑業企業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工人工資支付管理承擔全面責任。
(一)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
(二)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為每一位工人辦理個人銀行賬戶。
(三)建筑業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臺賬管理,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工程進度、工時臺賬、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等信息,同時將勞動保障舉報投訴電話“12333”在工地公示欄進行公布。
(四)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及時支付,按時結算”的原則,通過銀行“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個人銀行賬戶,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
(五)建筑業企業應跟進建設單位撥款情況,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撥付工人工資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應及時向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六)建筑業企業待工程竣工后,憑竣工備案表和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等資料,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賬戶核銷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在施工現場公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7天。公示期內如未接到該項目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建筑業企業憑證明辦理賬戶核銷。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建筑業企業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筑業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工人加付賠償金。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工人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筑業企業實施重點監察;情節嚴重的,通報給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筑業企業拖欠工人工資行為,以及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應將行政處罰決定通報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錄入惠州市聯合征信系統。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協助建筑業企業做好“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開立、使用、銷戶,以及工人個人工資賬戶開辦工作,加強對專用賬戶資金監管,確保“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支付工人工資。
第十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相關部門通報。工人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出現拖欠工人工資行為,城管執法部門應會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或管理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因違反國家、省工資支付規定拖欠工人工資計入信用檔案并錄入惠州市聯合征信系統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工程招投標和國有土地出讓等進行限制。
第十三條 各縣、區和市直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各縣、區對轄區內居(村)民個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資或勞務費用的管理,可參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訂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