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4〕16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制度》、《惠州市政府社會公示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業經十一屆8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制度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進一步提高各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市縣(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粵府〔2007〕8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要改革決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三)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確定或調整,以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五)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六)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城鄉建設、土地與海洋利用、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與社會事業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八)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及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五條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由相關專家從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等方面進行咨詢論證。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決策咨詢委員會,聘任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庫,設立或明確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參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按本制度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
(三)向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四)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
(五)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專家組編寫《專家咨詢論證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八)將咨詢論證資料立卷歸檔。
第八條 確定咨詢論證專家應以入庫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以技術專家為主、行政領導為輔。
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在專業領域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
第九條 遴選進入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領導經驗或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社會公信力高和工作責任心強,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建議;
(四)積極性高,熱心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在選擇確定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咨詢論證時,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同時要排除干擾、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并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二條 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
第十三條 咨詢論證可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要將專家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并落實到重大行政決策中。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中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事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造成泄密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重大行政決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經過專家咨詢論證,并同時提交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已有明確職責分工或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直各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聯合組織開展。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專家庫的建設、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
惠州市政府社會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公示內容應與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相一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應當公開公示的政務事項一律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三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的社會公示工作,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示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三)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四)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重要區域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
(六)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安排項目計劃;
(七)政府采購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九)征地拆遷及征收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
(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一)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涉及民生的重大價格調整;
(十三)公務員招考、錄用及干部選任情況;
(十四)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十五)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十六)重要公共設施、公眾活動場所規劃選址或者搬遷;
(十七)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五條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過政府公報、政報、通報、簡報等形式公示;
(二)通過報刊、電視、廣播、政府網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手冊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六條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根據政務事項變動情況,應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務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示。
第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要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如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市、縣(區)屬媒體對涉及社會公示內容的應免費給予刊登。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政府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聽證組織機關是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各級監察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依法進行監察。
第五條 聽證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二)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
(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或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行政決策事項;
(四)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或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的行政決策事項;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應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公告,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等。
第八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聽證主持人由本級政府一名領導擔任,或委托聽證組織機關主要負責人擔任;聽證陳述人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的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參加人從自愿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產生,一般由利益相關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九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范圍、名額、比例和聽證會持續時間,并在聽證公告中列明。聽證參加人不得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聽申請的,經批準后可以參加旁聽。
第十條 聽證會通知書和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以及有關背景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聽證參加人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可以向主持單位提出質詢,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對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不予采納的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聽證會后,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如實、客觀、公正形成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主要領導辦公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但要及時通知聽證會代表,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政府常務會議不予討論。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