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4〕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業經十一屆8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是否按規定收取和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群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同時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協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依法行政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包括下列形式: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形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市、縣(區)監察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予以追究。
市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市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縣、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h、區監察機關負責本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街道)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不及時處理群眾的公開申請,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三)應當公開的內容,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時限、程序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直接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等不良影響的;
(五)提供政府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整改的;
(九)授意、指使或慫恿下屬人員影響、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抵制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以及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十)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一)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十三)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直接授意領導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的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負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負次要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ㄈ┲鲃硬扇〈胧?,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ㄒ唬┩菩?、轉嫁責任的;
?。ǘ└蓴_、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ㄈ┰斐芍卮蠼洕鷵p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荒陜瘸霈F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前,有關行政機關和市、縣(區)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實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同級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級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