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4〕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業經十一屆8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惠州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法治觀念,規范本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包括:
(一)縣(區)人民政府和各鎮(鄉)人民政府;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區域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二)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含10件),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的(含15件),不得少于5件。
因同一或同時作出的同類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多件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審理的,可視為1件案件。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以市、縣(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該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可視為同級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以工作部門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該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視為該工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但該類案件1年內達到5件(含5件)以上的,該工作部門法定代表人至少應出庭應訴1件。
第七條 屬于第五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確因其他重大公務不能出庭應訴的,經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同意后,可委托行政機關副職代為出庭應訴,或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審理。
第八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庭審;
(二)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妨礙、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三)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規定舉證;
(四)如實陳述、言行規范、舉止文明。
第九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在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督促本行政機關主動依法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本行政機關根據前款規定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關當事人。
第十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在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一條 屬于第五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結案裁判文書后10日內將該文書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報送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每年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
(二)未按照法律規定舉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進行個人年度工作總結和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機關述職時,應當包含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情況。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