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4〕1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業經十一屆7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檔案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惠州市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國家檔案局《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3〕11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市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具有永久和長期(含30年)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資源體系。
第三條 市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市委及所屬各部門;
(二)市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市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市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六)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市屬事業單位;
(九)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市檔案館還應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新中國成立前各個歷史時期各級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五條 市管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各單位已故干部、職工檔案,已故惠州籍或在惠州工作的知名人士和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市直機關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展狀況的專業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市檔案局制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專業主管部門聯合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省屬駐惠各機關部門、各企業所形成的檔案,上級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向市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的,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八條 全市下列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門類和特殊載體檔案應向市檔案館移交:
(一)黨和國家、廣東省主要領導人在惠州視察、指導工作的題詞、題言手跡及有關聲像檔案資料;
(二)國際組織、國家、廣東省授予惠州有關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杯、錦旗等;
(三)外國國家元首、政黨領袖、政府首腦等在惠州參觀、訪問時形成的題言手跡和有關聲像檔案資料;
(四)國際組織、國家和廣東省在惠州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全市性重要會議形成的聲像檔案資料;
(五)全市開展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活動及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大搶險救災活動所形成的聲像檔案資料;
(六)市領導和部門在對外交往交流活動中接收的公務禮品等。
第九條 撤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臨時機構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一年內向市檔案館移交,撤銷單位的舊印章應一同移交進館;破產轉制的市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條 經協商同意,市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本市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一條 市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市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市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市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保存在國內外和散存在民間的反映我市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有關我市各歷史時期編修的志書、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市歷史,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二條 市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三條 市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和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包括機構沿革、大事記、簡報、年鑒、統計資料等,以及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移交市檔案館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按相關標準準確劃分保管期限和國家秘密等級,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電子目錄。
第十五條 列入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按規定時間向市檔案館移交:
(一)市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形成的文書檔案和專業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移交;
(二)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門類和特殊載體,活動結束后半年內移交;
(三)屬于向市檔案館移交范圍,但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由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檔案保管單位與市檔案館協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市檔案局審查和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第十六條 市檔案館應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單位及其下屬機構的檔案。
檔案列入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單位,應將檔案整理分類方案及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市檔案局審定。移交檔案應按要求規范整理,經市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方可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