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31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政府特許建設和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
招標投標進場管理細則》的通知

惠府辦〔2014〕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特許建設和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進場管理細則》業經十一屆7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惠州市政府特許建設和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進場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政府特許建設和特許經營項目(以下簡稱BT、BOT項目)投資人的招標投標進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BT、BOT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特許建設或特許經營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的進場管理工作。
第三條 項目實施機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BT、BOT項目進場確定投資人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做好進場前的準備工作。
項目實施機關有權自行依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許可和項目實施機關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BT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進場交易時,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市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
(二)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三)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或批復(水利項目除外);
(四)工程預算書批準文件;
(五)招標代理委托書(招標代理機構辦理進場提供);
(六)項目實施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法人證書;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證明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八)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
第六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BOT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進場交易時,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市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
(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的審查意見;
(三)招標代理委托書(招標代理機構辦理進場提供);
(四)項目實施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法人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證明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六)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
第七條 項目資料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并經交易中心核對無誤后,交易中心應依法進行日程及場地安排,并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依法發布招標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退回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待完善相關資料后,另行進行日程及場地安排并發布招標公告。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及惠州日報上發布。
第八條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可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交易中心遞交報名資料,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向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發售項目招標文件。
第九條 報名的投標人人數或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未達到規定要求需重新組織招標的,應按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條 投標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可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答疑會議、書面答疑等答疑方式向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書面疑問。采取答疑會議方式的,答疑會議應在交易中心進行。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投標人的疑問作出書面回復。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需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發布,同時書面通知所有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到市交易中心遞交投標文件,逾期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在交易中心開標評標。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若采用評標專家評審方式的,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由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從相關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交易中心應對抽取全過程進行見證。
第十五條 開標評標會由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并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對開標評標會全程監督。
交易中心應委托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會進行見證并支付公證費用。
第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項目實施機關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公告載明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交易中心應當記錄整個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被否決的,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重新組織投資人招標。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公示中標候選人,交通類項目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其它項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的中標候選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和交易中心提出。項目實施機關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交易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擬定中標通知書交項目實施機關確認,項目實施機關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的2個工作日內確認并交回交易中心,中標人繳納交易服務費后,交易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關應依法確定中標人,如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因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應按規定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服務費。
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按價格管理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并實行封頂,最高為5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關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項目實施機關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對項目實施機關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項目實施機關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BT、BOT項目進場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