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4—7
惠府辦〔201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十一屆6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4日
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設計、建設、管養維護、清洗消毒、監督管理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二次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及其附件(排氣管、溢流管、泄水管、池口蓋)、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本細則所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是指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的建設單位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二次供水專業運營服務公司等。
本細則所稱疊壓供水,是指利用城鎮供水管網壓力直接增壓的二次供水方式。
第四條 市、縣(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惠府辦〔2012〕13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本細則的實施。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用于二次供水設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督實施涉及二次供水的相關價格政策。
供水企業負責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業主應根據項目建設方案、總平面圖和工程場地周邊的城市供水管網資料,合理確定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并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當地供水企業進行審核確認。
供水企業收到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后應開具受理證明文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設計單位應根據供水企業審核通過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開展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按照國家《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施工圖審查,并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審核通過的建設單位或業主在辦理臨時施工用水申請時,需向當地供水企業提供施工圖審查合格證。
建設單位或業主與供水企業,應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檔案,永久保存審核確認的設計方案和審核意見。
第六條 采用疊壓供水的方式應有防止污染、防止影響公共管網供水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用戶采用疊壓供水方案必須經供水企業審核通過;采用疊壓供水方案的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時,應報供水企業重新審核。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符合裝表計量、裝表出戶的要求。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消防、綠化、環衛等用水設施混建。已經混建的,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完成改造。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包括清洗、消毒和檢測等)、運行與維護等費用可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合格的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或業主方可向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永久性用水報裝。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時,應移交二次供水管理檔案備份件。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辦法》和本細則列入物業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內容,并督促有關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在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管理時,除做好《辦法》規定的工作外,還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二次供水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每次清洗消毒后,應委托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測。
(二)定期委托具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含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測)。
檢測項目應不少于《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余氯。水質檢測單位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選檢以下項目:總硬度、氯化物、硝酸鹽氮、揮發酚、氰化物、砷、六價鉻、鐵、錳、鉛、紫外線強度。
(三)在顯眼位置設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欄,公示二次供水單位、清洗消毒單位、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清洗消毒記錄、水質檢測評價報告等內容,檢測報告和清洗圖片資料存檔備查。
(四)核實清洗消毒單位經營資質,檢查清洗消毒人員健康證,對清洗消毒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二次供水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隊伍。
第十五條 水質檢測單位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時,需現場采集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樣,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負責清洗。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和服務標準,保證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合格。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專業清洗消毒機構必須重新清洗消毒,并不得再行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并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需開展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應按照《辦法》規定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與專業清洗消毒單位相同。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二次供水專業運營服務公司,開展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清洗消毒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二次供水的水量、水壓、水質、衛生等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報告。當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還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應當會同衛生、房產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立即開展調查和相應處置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的報告后,應責令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單位立即停止供水,立即開展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并及時采取相應的醫療衛生措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