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貫徹“人才強市”戰略,加快我市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推動產、學、研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惠州市鼓勵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進站的若干規定》業經十屆14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惠州市鼓勵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吸引博士進站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在我市轄區內依法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進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員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
第三條 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設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建有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等;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科研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五)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報程序。
(一)擬設站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科技部門到申請單位調研、考察;協助申請單位填報《申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報批表》和做好相關的設站籌備工作。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五條 博士后工作站應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與進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員簽訂協議書,明確在站期間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管理辦法和協議書應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六條 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優惠政策。
對2010年1月1日后依法批準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財政給予每個工作站20萬元啟動經費,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設施建設。
第七條 進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員在站期間優惠政策。
(一)市財政給予每名博士后科研人員一次性科研補助經費5萬元,并按《惠州市加快引進和開發使用高級人才優惠政策規定》(惠市委〔2008〕45號),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博士后科研人員生活津貼。
(二)獲得“中國優秀博士后獎”和“廣東省優秀博士后獎”的博士后科研人員,分別由市財政給予5萬元和3萬元配套獎勵。
(三)在我市非公有制單位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員,人事關系可委托市或縣(區)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費。
(四)博士后科研人員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隨博士后科研人員一起流動,優先辦理惠州市城市居民戶籍。博士后科研人員配偶的就業原則上由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單位負責聯系安排,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單位確實無法安排的,可報所屬市、縣(區)組織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
(五)博士后科研人員子女戶籍沒有遷入本市,需轉入本市公辦小學、初中學校讀書的,享受本市戶籍人員義務教育政策,就近安排到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轉入本市公辦高中學校讀書的免收擇校費。
(六)鼓勵博士后科研人員申報省、市科技獎勵,博士后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列入惠州市科技計劃。
(七)博士后科研人員完成企業研究項目,符合晉升任職資格條件的,離站前可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八)博士后科研人員出博士后工作站后留在本市從事科研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的,按《惠州市加快引進和開發使用高級人才優惠政策規定》(惠市委發〔2008〕45號),享受相應的住房、社保等待遇,并由市財政發給津貼每月1500元,已落戶的一次性發給住房補貼5萬元。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組織、科技、財政部門和市人才辦等單位應密切配合做好人才津貼和扶持資金的申領和監督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