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辦〔201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軟件科學園的管理,加快惠州軟件科學園建設,鼓勵發展惠州軟件產業,重點推進應用軟件的產業化、規模化,根據國家及省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發展軟件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指導意見,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入園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入園條件和標準。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產品范圍 第十條 軟件園鼓勵發展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及相關服務產品如下: 第十一條 申請進入軟件園程序。 第六章 園區服務 第十二條 為入園企業提供相關有償服務。 第七章 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軟件園管理辦公室每年對入園企業和園內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當年給予入園企業的政策優惠。連續3年考核合格的企業,給予獎勵;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取消駐園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軟件科學園管理實施細則》(惠府辦〔2005〕14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注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軟件企業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按本細則第九條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在軟件園減免房租費使用下列面積的研發工作場所:
1.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1~2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6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2.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3~4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2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0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5個以上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5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4. 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和研發專職人員的界定。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由企業出具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確認;研發專職人員:由企業提供的相關人員的社保繳費清單及相關認定證書確認。
二、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符合條件進駐軟件園的企業自入園之日起連續3年免本《細則》第七條規定面積的研發工作用房租金,第四年按市場租賃價格承擔50%租金,從第五年起按每年遞增10%提高承擔租金比例,直至達到市場租金水平”。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此外,對細則個別條文的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軟件科學園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二條 惠州軟件科學園(以下簡稱“軟件園”)現選址于江北德賽大廈。
第三條 軟件園的建設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吸引國內外研發實力和資金,促進計算機軟件技術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在惠州市區域內組成具有工業化生產能力互為協作的軟件企業群體,形成新的軟件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增長點,努力成為省內乃至國內的軟件研發、生產、出口基地和集成電路設計基地。
第四條 入園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軟件園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管理,嚴格履行協議規定。
第五條 入園企業應按照有關統計會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實向軟件園建設領導小組管理辦公室(以下稱軟件園管理辦公室)提供統計和財務報表。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軟件園的管理工作。軟件園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入園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落實市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負責軟件園總體規劃和建設;
(二)負責市政府投入軟件園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負責建立、完善、實施軟件園的服務體系;
(四)負責入園企業審批和用房申請;
(五)負責對軟件園的基本建設、項目選擇、產業政策落實、外部協調。
(一)企業入園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在惠州地區(含各縣、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所有制不限;
2. 取得軟件企業認定或軟件產品登記資質的企業;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企業或從事軟件產品、技術的研發企業;主要從事電子計算機、計算機外部設備、信息處理設備、計算機網絡產品、計算機軟件產品、微電子、電子元器件、光電子元器件及其產品、廣播電視設備、通信設備等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獲得相關“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包括國家、省、市級)。研發型軟件企業有1項或1項以上的擁有自主版權軟件產品或技術;
4. 為園區提供信息綜合服務的企業。為園區內企業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配套服務及信息服務的企業(此類企業數量嚴格控制,該類企業申請入園須經軟件科學園建設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二)入園標準。
注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軟件企業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按本細則第九條入園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在軟件園減免房租費使用下列面積的研發工作場所:
1.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1~2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6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2.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3~4個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2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0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5個以上且軟件研發專職人員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可在軟件園內優惠使用150平方米的研發工作場所;
4. 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和研發專職人員的界定。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由企業出具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確認;研發專職人員:由企業提供的相關人員的社保繳費清單及相關認定證書確認。
第八條 項目入園條件。
(一)國家“863”技術研究成果孵化項目(產業化階段);
(二)經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或軟件產品;
(三)經過技術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軟件孵化項目;
(四)正在研發、有市場潛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軟件開發項目。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入園企業除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軟件以及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進駐軟件園的企業自入園之日起連續3年免本《細則》第七條規定面積的研發工作用房租金,第四年按市場租賃價格承擔50%租金,從第五年起按每年遞增10%提高承擔租金比例,直至達到市場租金水平;
(二)對進入軟件園的企業提供政府采購支持。本地政府部門擬建的計算機項目或工程招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軟件園區內的產品;
(三)凡入園的軟件企業需要從外地引進的計算機軟件技術人才,經軟件園管理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享受市有關科技人才相關優惠待遇。
(一)計算機軟件產品
1. 系統軟件;
2. 支持軟件(含中文平臺軟件、軟件開發工具、工具類軟件、數據庫管理系統軟件等);
3. 多媒體軟件(含文字、數據、圖形、圖像處理軟件);
4. 政務信息化軟件(含金融、商業、財務、稅務、工商、統計、海關、辦公自動化、教育管理等);
5. 政務平臺類軟件(一站式辦公、信息交換、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等);
6. 工程技術類軟件(二維CAD、三維CAD、CAM、CAPP、PDM/ PLM等);
7. 企業管理信息化類軟件(MRPⅡ/ERP、CRM、SCM及物流、DSS、企業門戶、電子商務、BPR等);
8. 仿真軟件與控制軟件;
9. 智能軟件(含專家系統、機器翻譯系統等);
10. 網絡應用軟件(Internet、Intranet等);
11. 安全與保密軟件;
12. 系統集成軟件;
13. 其他應用軟件(Windows、Linux平臺等)。
(二)軟件設計、服務。
1. 集成電路設計;
2. 電子出版物編程設計;
3. 信息系統設計與系統集成;
4. 數據庫,網絡增值服務。
(三)國家和省政策鼓勵發展的以軟件技術為依托的其他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與惠州市主導產業相關的軟件產品開發項目。
第五章 入駐程序
(一)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企業入園申請報告;
2. 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
3. 企業章程;
4. 企業或個人獲得的軟件企業、軟件產品認證(登記)證書;
5. 項目研制開發和應用總結;
6. 企業或個人進入園區的運作計劃和目標(商業計劃書);
7. 新辦企業需提交法人和主要股東身份證明和相關簡歷、項目產品技術材料和可行性方案等。
(二)入園程序。
1. 入園企業(或個人)填寫《惠州市軟件科學園企業入園申請書》,并將相關證書復印件提交軟件園管理辦公室存檔備查;
2. 由專家評審小組負責對入園企業(或個人)進行評估,經審核后,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發出入園通知;
3. 入園企業與軟件園管理辦公室簽定入園協議,確定入園時間。
(一)智能服務:綜合布線和寬帶高速internet接入服務;
(二)物業服務:提供水電、通訊、空調、文印、會議、保安、餐飲等物業管理服務;
(三)行政服務:協助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年審、稅務登記,人才招聘,檔案管理,資質認定,申報項目,知識產權保護等;
(四)科貿服務:組織商務及技術、信息、IT企業交流,承辦各類展示會和學術報告會議,為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銷售、信息交流、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提供中介服務平臺。協助提供財務、企管、外語、專業人才培訓等;
(五)融資服務:通過幫助企業立項申報火炬計劃、新產品計劃等途徑融資,并積極幫助企業吸納風險投資,進入資本市場。
企業在申報核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取消駐園資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管等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年度考核指標如下: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含管理、營銷及市場支持人員)占職工總數的80%以上;
(二)年總收入在50萬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技術及軟件產品總收入占50%以上或純軟件產品收入15萬元以上。軟件技術收入是指由軟件企業進行的有關軟件方面的咨詢、轉讓、入股、服務、培訓、設計等的收入;
(三)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的經營費用,應占自行開發的純軟件銷售收入的40%;
(四)已建設較完善的軟件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軟件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另行制定);
(五)企業進入軟件園以后開發的主要項目(產品或技術),必須在本細則第四章第十條規定的范圍之內;
(六)直接為軟件企業(產業)支撐、配套、服務的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來自于軟件園企業配套服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