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2010〕9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推進城市執法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管理,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州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辦法》業經十屆1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其它各縣、區可根據本區域的文明城市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條 市容市貌執法管理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轄區統籌、齊抓共管的原則。按照“屬地管理、轄區統籌、責權統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容市貌管理的執法主體,各主管部門(單位),惠城區、仲愷高新區及其所屬各鎮(街道)以及涉及重點管理部位的主管單位是本轄區市容市貌管理的責任單位,實行轄區統籌、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二)分類管理、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日常管理的側重點,將管理區域劃分為嚴管類、控管類、監管類和疏導類,分別制定不同的執法管理標準,突出管理重點,實行分類管理。
(三)疏、導、管、罰、獎相結合的原則。以人為本,處理好市容與繁榮、治標與治本、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既堅持規范化管理,又做到“法、理、情”相結合,滿足市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
(四)社會公開與規范管理的原則。依法制定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規范、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現城市管理的社會化、公開化。
第四條 落實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責權統一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清責任,各負其責。
(一)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標準、規范,組織開展日常執法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執法行動和跨區執法活動。各城管執法大隊負責轄區內市容市貌執法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聯合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相關職能部門、鎮(街道辦)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惠城區、仲愷高新區及其所屬各鎮(街道辦)以及涉及重點管理部位的主管單位為市區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三)派駐城管執法隊在鎮(街道辦)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市容市貌執法管理的具體工作,與轄區內主要街道沿街住戶、單位、商鋪簽訂門前秩序管理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制。
(四)惠城區、仲愷高新區負責組織所屬各鎮(街道辦)對監管類和疏導類管理區臨時擺賣區、擺賣點進行規劃設置和管理。
(五)市區各公園、場館、集貿市場、車站、臨時市場、住宅小區等劃定范圍內的主管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是該區域市容市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該劃定范圍內市容市貌的管理,轄區鎮(街道)及城管執法隊給予執法支持。
第五條 管理內容和標準。
(一)管理內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城市容貌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29號)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日常執法管理需要,市區市容市貌執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無證照占道亂擺亂賣,跨門店經營;
2.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亂丟棄、亂堆放;
3.占用、損壞、破壞公共設施;
4.亂設廣告招牌、移動燈箱廣告等;
5.未經許可搭設四角棚,設置舞臺、拱門、氣球、彩旗等進行商品促銷、展銷活動;
6.占道修理、清洗車輛;
7.臨街空調器不按規定安裝和凌空排放冷卻水;
8.運輸車輛遺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環境;
9.不按規定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類施工;
10.其他違反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二)管理分類:
根據日常管理的側重點,將市區主要街道、重要部位和場所按管理需要劃分為嚴管類、控管類、監管類和疏導類,分別制定標準進行分類管理。
1.嚴管類為主干道、主街道,共96條,重要部位、場所84個;
2.控管類為次干道(街道),共106條,控管點49個;
3.監管類為內街小巷,共約2000條;
4.疏導類為市區內由各鎮(街道)規劃設置的臨時擺賣點、擺賣區。
(三)分類管理標準:
1.嚴管類標準:
實施全天候管理,必要時,可集中較多人力物力,實行集中整治等高強度管理。在教育、勸導的基礎上,對屢教不改、違反市容市貌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并達到以下管理標準:
(1)無占道亂擺亂賣、跨門店經營;
(2)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亂丟棄、亂堆放;
(3)無占用、損壞、破壞公共設施;
(4)無亂設廣告招牌、移動燈箱廣告等;
(5)無未經許可搭設四角棚,設置舞臺、拱門、氣球、彩旗等進行商品促銷、展銷活動;
(6)無占道修理、清洗車輛;
(7)無臨街空調器不按規定安裝和凌空排放冷卻水;
(8)無運輸車輛遺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環境;
(9)無不按規定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類施工等。
2.控管類標準:
實施地段和時段的控制管理,對人流密集、交通繁忙的路段、區域,實行以巡查管理為主,集中整治和定點管理相結合,突出教育、引導,必要時采取強制性措施和給予行政處罰,并達到以下管理標準:
(1)無占道亂擺亂賣、跨門店經營;
(2)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亂丟棄、亂堆放;
(3)無占用、損壞、破壞公共設施;
(4)無未經許可進行影響市容秩序的展銷、促銷活動;
(5)無亂設廣告招牌、移動燈箱廣告等。
3.監管類標準:
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按控管類標準管理。常態管理做到沿街商鋪管理規范,街道交通暢順,市容市貌整潔有序。
4.疏導類標準:
(1)嚴格按“三優先、三禁止、五統一”的原則規劃和設置臨時擺賣疏導點;
(2)疏導點攤位設置整齊規范、秩序良好;
(3)嚴控疏導點周邊無出現亂擺亂賣現象。
第六條 管理方法。
(一)宣傳教育。利用公共媒體、社區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宣傳、公開市容市貌執法管理標準、規定、要求,不斷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使廣大市民更多地理解、支持和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二)巡查管理。機動巡查是常態化管理的基本方法,重點地段和部位也可實行徒步巡查,各鎮(街道)城管執法隊要對轄區內各責任區域、路段實行不間斷巡查管理,及時發現、教育和糾正違反市容市貌管理規定的行為。巡查要做到高密度、全覆蓋,到點到位。
(三)實施集中整治和定點管理。集中整治和定點管理是加大管理力度的重要方法,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可采取集中執法力量進行強勢整治的方法,解決熱點難點問題。對重要場所、部位采取指定專人定點管理的辦法,管理好重點場所和區域。
(四)實行公示管理。利用媒體、設置標示牌和社區宣傳欄等宣傳平臺將市容市貌分類管理辦法向社會公示、公開,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并接受社會和廣大市民的監督。
(五)開展檢查、考評、監督。市城管執法部門及各區、鎮(街道)應加強對各類區域市容市貌管理效果進行檢查和考評,將檢查情況及時通報,并以考評成績作為工作成效的評估依據,與獎罰掛鉤,獎優罰劣。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需要對本辦法所涉及的管理標準、區域分類、管理要求等提出調整和修改意見,經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印發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三優先”是指市區特困戶及下崗人員優先、在原址經營者優先、本地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優先;
本辦法所稱“三禁止”是指禁止經營魚肉禽類、禁止以招商形式擅自擴大經營、禁止亂收費;
本辦法所稱“五統一”是指統一擺賣車子及雨棚樣式、統一擺賣秩序、統一擺賣時間、統一衛生管理、統一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