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0〕9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城市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營造良好城市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區城市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惠州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09〕1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區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運用衛星遙感、GPS定位等科技手段,加強對管理地段和管理人員的信息收集,對管理人員巡查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位,第一時間發現、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把違法建設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獎懲機制,具體考評獎懲辦法由市、區政府(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依法制定查處違法建設實施細則和考評獎懲辦法。
《惠州市區查處違法建設規定》業經十屆12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區查處違法建設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包括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在城市規劃控制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予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對市區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轄區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控制源頭、快速處置、協作配合、獎懲嚴明,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市、區政府(管委會)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公安、監察、工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查處市區違法建設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報道工作。
?。ㄒ唬┴撠煂κ袇^違法建設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處理決定,并按本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或協調、督促責任單位實施;
?。ǘ┫蚧莩菂^、仲愷高新區各鎮(街道)派駐城管執法隊,與當地鎮(街道)聯合開展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負責在其他區設立城管執法派出機構;
?。ㄈ┴撠熆鐓^以及市政府牽頭組織的重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強制拆除工作;
?。ㄋ模┴撠煂Ω鲄^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ㄎ澹┴撠煂莩菂^、仲愷高新區查處違法建設的考評工作;
?。┴撠熤贫ê吐鋵嵾`法建設查控管方案,實施網格化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建設行為;
?。ㄆ撸┒ㄆ谙蚴姓畧蟾娌樘幨袇^違法建設工作情況。
第七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是其轄區范圍內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組織領導實施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各鎮(街道)和所屬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轄區范圍內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鎮(街道)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工作目標和管理方案,并制訂巡查和控管方案,開展日常管理;
?。ㄈ婪ú鸪倪`法建(構)筑物,經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后,組織所在鎮(街道)、派駐城管執法隊及相關單位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
?。ㄋ模┨幚硪虿樘庍`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問題;
?。ㄎ澹┘涌焱七M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審進度;
(六)對轄區范圍內單位和村(居)民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查處違法建設的責任考核目標。
第八條 各鎮(街道)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毓芄ぷ?,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工作;
?。ǘ┴撠煴O控轄區內的建設活動,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ㄈ┌凑諈^政府(管委會)的要求,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活動;
?。ㄋ模┴撠熃M織落實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ㄎ澹┴撠熭爡^內村(居)民住宅建設施工的監管工作。
第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哟髮σ巹潊^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的編審力度;
(二)依法及時審批各種建設項目;
?。ㄈ┘訌妼浽S可后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把放線、驗線、規劃驗收等各個建設環節關口;
?。ㄋ模┫蚴谐枪軋谭ú块T和有關執法部門提供違法建設行為人涉嫌違法建設的有關材料;
(五)協助市城管執法部門做好違法建設的甄別、定性和查處工作;
?。⑹┕て髽I的違法建設施工行為列入企業不良記錄進行管理。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政策的搶種、搶建行為,以及亂占濫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行為。
第十一條 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占用林地的行為。
第十二條 水利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于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違法建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工商、衛生、文化、環保等有關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照。已核發有關許可證照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把關,對于不能提供城鄉規劃、土地、房產等合法證明的,依法不予辦理報裝手續。
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執行本規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對參與違法建設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理,追究違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應當建立由轄區城管執法隊、鎮(街道)、村(居)委會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絡,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各區應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將轄區內規劃控制范圍劃分為若干個單元管理網格,分類確定巡查時段、重點,并按網格實行定人、定崗、定責巡查控管。
第二十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各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違法建設管理、查處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建設,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通報;
(四)發現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二十二條 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處理舉報的問題,并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所屬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群眾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的違法建設線索后,應立即組織所在鎮(街道)管理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實、認定,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查處;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在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下,由轄區城管執法隊和相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除。
對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必要時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供氣和通訊企業停止供應施工用電、用水、用氣和通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屬于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管轄的,應當在2日內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市城管執法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在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期限內,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新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條 違法建設行為人(含違法建設業主、施工單位、投資者和相關人員)進行違法建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市城管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公安等部門和司法機關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人,特別是違法建設出資者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的打擊力度,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行為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查處:
?。ㄒ唬┙M織、教唆或煽動群眾阻礙執法部門查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
?。ǘ┙洺枪軋谭ú块T作出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決定后繼續施工的;
(三)進行惡意搶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組織、策劃、煽動群眾進行惡意搶建,嚴重擾亂城市建設管理秩序的;
?。ㄎ澹┢渌芙^、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對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相關單位不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或不按照本規定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并由監察部門實行問責。
第三十三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ㄒ唬┎话匆幎男醒膊樨熑蔚模?br/> (二)對于舉報、有關部門移送或者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不按照規定報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處理的;
?。ㄈ`法建設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和移送的;
(四)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應該查處的違法建設行為人不立案查處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區、鎮(街道)因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行為,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管理權限,負責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