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暫行)》業經十屆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規劃體系,規范規劃編制活動,進一步推進我市規劃編制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充分發揮規劃在引導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確保我市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惠府令第38號)和《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及實施工作的意見》(惠府〔2006〕6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體系 第十條 我市實行三級三類的規劃體系。按行政層級,規劃分為市級規劃、縣(區)級規劃、鎮(鄉)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 第三章 規劃編制立項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規劃編制決定,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規劃編制立項申請。 第四章 規劃起草和銜接 第二十條 規劃編制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采取自行、合作、委托、招投標等編制方式,按時啟動規劃編制工作。采取自行編制方式的規劃編制單位要設立專門的臨時規劃編制辦公室,并配備專人負責編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規劃編制部門根據銜接結果報告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應報請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論證。 第六章 規劃審核和批準 第三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根據規劃編制部門的修編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規劃編制部門應將修編后的規劃文本草案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報批文件資料的完整性和修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或批準。 第七章 規劃公布和備案 第三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應當在30天內通過公眾媒體公布。 第三十九條 按規劃的不同性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運用財稅、投資、產業、價格等經濟政策,調控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確保規劃的實施。 第九章 規劃評估 第四十三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加強跟蹤監測,適時聯同規劃編制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章 規劃費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 規劃編制部門根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中的“啟動時間”和“編制費用”確定的規劃編制啟動時間和費用限額,適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國家和省要求編制并已有管理辦法的規劃,其編制管理從其規定;沒有具體編制管理辦法的規劃,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本市已有的規劃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劃編制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劃,是指鎮(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編制的,必須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審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編制部門,是指提出規劃編制立項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規劃編制工作,或同級人民政府指令負責組織規劃編制工作的鎮(鄉)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編制單位,是指自行編制、合作編制,以規劃編制部門署名的規劃編制部門;以及自行委托編制、招標委托編制,以受托人署名的規劃編制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 規劃編制應當遵循社會發展規律和經濟發展規律,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 規劃編制應當科學合理、公開透明。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規劃編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同級規劃編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對規劃編制的經費預算進行初審,編制《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并對規劃編制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規劃編制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總體規劃是編制本級區域規劃、本級專項規劃、下級總體規劃以及制定相關政策、年度計劃的依據。上級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本級總體規劃、區域內本級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戰略性、綜合性和綱領性規劃。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
專項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十二條 嚴格編制專項規劃的領域。編制專項規劃原則上限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需要上級或同級政府審批和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主要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水、海洋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需要上級或同級政府扶持或者調控的產業,上級或同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或同級政府要求的其他領域。
第十四條 規劃編制立項申請,必須提供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規劃編制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編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方式、規劃期、與相關規劃的銜接、論證方式、經費預算及計算依據、責任人員組成、進度安排、前期工作準備情況等。
第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對同級政府各職能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立項申請進行分析論證,經綜合平衡后,由發展改革部門于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第十六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名稱(暫用名)、規劃目的、編制部門、啟動時間、編制費用、編制方式(采取招投標的應明確招標方式)、批準機關等。
第十七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后,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計劃認真組織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是規劃編制的立項依據,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規劃,原則上不予審批。
根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同級人民政府要求必須立即編制,但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的規劃編制任務,承擔任務的政府職能部門可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應當編制而同級政府各職能部門沒有提出編制立項申請的,應在編制《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時提出規劃編制及編制部門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規劃編制經費在20萬元及以下的,規劃編制部門可采取合作、委托或自行編制方式編制。
規劃編制經費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規劃編制部門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合作或委托編制。
規劃編制經費在50萬元及以上的,規劃編制部門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規劃編制單位。
第二十二條 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應采用限額招標方式,合同金額應在招標公告中一并發布。
第二十三條 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的評標必須采用專家評審方式。
規劃編制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本辦法未規定的,參照惠州市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規劃編制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必須按照《年度規劃編制計劃》(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招標公告、合作合同、委托(承包)合同的要求,向規劃編制部門提交規劃文本草案。
第二十六條 規劃文本草案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規劃文本草案應當符合惠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條 規劃編制部門必須將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規劃文本草案提交本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縣(區)、鎮(鄉)總體規劃提交上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
規劃銜接要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同級規劃相互銜接的原則。區域規劃、專項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要與區域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之間要相互銜接。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規劃編制部門提交規劃文本草案后,應邀請相關規劃編制部門、政府職能部門召開規劃文本草案銜接會議,并由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銜接結果報告。銜接中難以達成共識的,由負責銜接的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規劃論證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劃編制部門提出召開論證會議申請30天內組織召開論證會議。論證會議由發展改革部門主持,邀請相關專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規劃編制部門、規劃編制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并由論證專家組出具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論證專家組組長簽字,并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三十一條 論證專家組一般不少于5人,單項規劃編制費用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專家組人數不少于7人。
論證專家組以市政府專家庫相關專家為主(縣區級以下規劃論證,該縣區籍專家1人以上),本市外相關專家不少于2人。論證專家組專家由發展改革部門在市政府專家庫和本市外專家庫相關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二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論證報告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
論證報告與銜接結果報告相沖突的,由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并形成協調意見,協調不成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三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規劃編制過程和了解規劃內容的權利。經論證、修編的規劃文本草案,規劃編制部門必須在其門戶網站、同級政府門戶網站及本區域內主要報紙上公示,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公示必須向公眾提供電子郵箱、固定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等意見反饋渠道。
第三十四條 公示期滿后,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集中、反應強烈、但認為不宜修改的問題應通過原公示網站和同級及以上報紙進行詳細解釋。
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認為合理且應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的,應形成修編意見。規劃編制單位應根據規劃編制部門的修編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
(一)總體規劃文本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并聽取同級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意見。總體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有關意見對規劃文本草案進行修編后,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二)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規劃報批,除申請審批報告(正本)和規劃文本草案(正本)外,規劃編制部門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正本),包括編制依據、編制程序、未予采納的各方意見及其理由;
(二)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副本);
(三)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除自行編制外的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副本);
(四)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銜接結果報告(副本);
(五)發展改革部門發出的專家論證通知書,專家組論證報告,協調意見或政府決定(副本);
(六)公示文字證據,規劃編制部門對公眾意見的解釋證據、修編意見(副本);
(七)總體規劃文本草案提請審議還應提供: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意見,同級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意見(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及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副本)。
第三十八條 規劃編制部門在規劃(含規劃修訂方案和規劃廢止建議)發布后的30天內,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一)縣(區)、鎮(鄉)總體規劃向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八章 規劃實施
第四十條 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規劃編制部門應在批準后90天內,將規劃具體分解到階段計劃和年度計劃,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目標責任考核,重要的規劃應當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四十一條 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是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規劃安排財政資金,并進行項目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應優先安排已列入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工作任務和建設項目。列入規劃的政府工作任務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其責任單位應根據規劃的安排適時申請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計劃或投資計劃。
第四十二條 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實施;區域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專項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督實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的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四十四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期中期對規劃進行中期評估,提出中期評估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是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由規劃編制部門報規劃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 依據法定程序批準的中期評估報告,按本辦法規定的規劃發布和備案程序發布和備案。
第四十六條 當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規劃內容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要求時,規劃編制部門在經過論證后,可報請審批機關予以廢止。
資金申請的文件資料要求和資金支付、決算辦法等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十八條 規劃編制費用由同級政府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統一撥付,專款專用。
采取委托編制的規劃,規劃費用應分期撥付。
第四十九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根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或計劃外規劃編制立項批準文件批準的規劃編制費用,合理安排使用,不得突破。
經批準的編制費用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程序報批。
第五十一條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可根據授權對該開發區的規劃編制工作實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