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9〕7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建立國土資源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規定》業經2009年4月20日十屆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七日
為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把用地審批關,嚴查土地、礦產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遏制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規范土地管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轄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查處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落實監管措施,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對各類擬建項目進行審查,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制度。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強化規劃監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意見書。林業部門加強對建設用地占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建設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準。農業部門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與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做好對基本農田補劃的驗收工作。監察部門協同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信訪部門加強對土地信訪案件的督辦。公安部門依法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監督檢查工作,堅決查處土地違法犯罪案件。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全力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地管理職責,對沒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預期目標任務的,依法依規追究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建立建設用地共同審核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制度。用地會審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國土資源、法制、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環保、勞動保障、農業、林業、信訪、監察部門為常設成員單位。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成員單位。
(一)項目立項階段各相關部門職責。
在項目立項階段,國土資源部門在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業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林地的審查意見。涉及河灘地的,要征求水利部門對建設項目使用河灘地的審查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申報審批或者核準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涉及林地、河灘地的應分別附林業、水利部門審核意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出具由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沒有附預審意見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以及擬劃撥的用地沒有附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不按法定程序辦理的,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建設項目;雖已通過用地預審,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準文件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提前開工建設。
(二)用地報批階段各相關部門職責。
在用地報批階段,凡擬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批次用地和單獨選址用地,各地除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在上報前經市、縣(區)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要對建設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環境標準和要求等市場準入條件,是否落實補充耕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款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審議,并形成會審紀要,就審議的事項逐項作出說明,由會議主持人簽署確認,作為用地報批材料附卷歸檔備查。各地在上報建設用地請示時,應當說明已經本級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的情況。凡用地報批沒有經過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的,市、縣(區)政府不受理用地報批。
(三)供地審批階段各相關部門職責。
在供地審批階段,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批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擬劃撥的用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擬出讓的用地出具規劃條件,再提交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審議。劃撥和出讓方案應當經會審會議審議并形成會審紀要作為審批材料附卷歸檔備查。凡未經建設用地審批(審核)會審會議通過,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不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或出讓土地使用權。
三、加強土地前置審批和批后監管
要嚴格土地前置審批工作,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城鄉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建設、水利、公共事業和交通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市政公用企業和廣播電視單位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和接入有線電視,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公安消防部門不予辦理消防許可證,稅務部門不予辦理稅務登記。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已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的情況及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凡沒有國土資源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對批少用多構成非法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嚴肅處理;對供而不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協調機制,積極構建多渠道、多關口防范和制止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的群防群治網絡,有效制止各類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聯合執法行動。國土資源和監察部門是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部門。基層國土資源所發現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的,應立即上報所在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函告同級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貫徹實施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工作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違法違規頒發有關許可證照、違法違規辦理核準事項和不履行有關協助責任和義務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是查處違法用地、違法采礦的主要執法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的發生;組織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具體任務是:
1. 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基層國土資源所必須“每日一巡、每周一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必須“每周一巡、每月一報”,即國土資源所對轄區每日實施動態巡查一次,縣、區國土資源局每周對轄區重點地區、地段實施動態巡查1次,建立巡查臺帳。對本轄區內新發生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建立層層通報制度,國土資源所每周將違法用地查處動態及國土資源執法共同責任制落實情況報縣、區國土資源局和當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責任部門。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每月將違法用地查處動態及國土資源執法共同責任落實情況報告縣、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及相關責任部門;各縣、區政府于每月底前匯總成表報市委、市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每月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報一次。
2. 國土資源所發現涉嫌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確屬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的,應立即責令違法當事人改正。并在發現制止后第2個工作日書面(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話、口頭等方式,但應做好記錄并于事后補充書面報告,下同)報告縣、區國土資源局和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責任部門,如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處理時間的,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3. 縣、區國土資源局應在接到國土資源所案件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已立案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須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移送。需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相應的干部任免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如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處理時間的,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二)規劃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職責。
規劃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在權限范圍內依照職責分工查處違法建設。具體任務是:
1. 規劃建設部門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涉及違法用地的,會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查處;對違法用地的建設單位要依法處理,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規劃竣工驗收等業務。
2. 城市管理部門協助規劃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的巡查發現、監控、調查取證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及違法用地的,應告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縣(區)、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職責。
縣(區)、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建立長效機制;組織及時制止和嚴格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遏制違法用地違法采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違法建設;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確保土地執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在市國土資源部門統籌下加強信息化建設投入和依法用地的社會宣傳;確保本級政府及部門無土地、礦產違法行為。
1. 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進行制止。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2個工作日內無法制止的,應在接到書面告知后的第3個工作日向所在縣、區政府報告。相關縣、區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
2. 對鎮、鄉規劃區內及街道辦事處轄內涉及違法用地的違法建設行為,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或發現該行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建筑依法進行拆除。
(四)公安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土地、礦產違法犯罪的案件立案查處,并為相關部門的國土資源執法工作提供保障。具體任務是:
1. 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涉嫌土地、礦產違法犯罪案件,除案情重大、復雜的外,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不予立案的,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
2. 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從嚴處理。
3. 對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國土資源部門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查處。
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外,由行政執法部門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監察部門職責。
監察部門負責對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違法采礦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 監察部門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對不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的職能部門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并將有關情況按管理關系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2. 監察部門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中涉及應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并退回案卷資料。
3. 立案調查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
(六)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審批項目,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審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核準制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規劃建設部門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證,并依法從嚴處理。
農業、林業、水利部門在接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損毀程度的鑒定工作,并由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林業部門負責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復耕、復植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門接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不得核發所涉違法用地單位有關證照,已經核發有關證照符合撤銷法定條件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供電、供水、供氣單位接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不得對所涉違法單位供電、供水、供氣,已供電、供水、供氣的,應在有關部門執法人員的配合下,在5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國土資源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向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反映。
五、責任追究
(一)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給予處分:
1. 行政機關公務員。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3.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4. 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二)有關縣、區和鎮、鄉及街道辦事處因制止和查處不力,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沒有及時制止和查處,造成本轄區內1個年度內累計出現3宗情節嚴重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案件或1宗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案件或因此造成集體上訪的,對相關部門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對相關縣、區和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分別實行誡勉談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實行誡勉談話:
1. 國土資源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發現并及時制止本轄區發生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所在縣、區和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的。
2. 規劃建設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的。
3. 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執法的工作人員的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土地礦產違法犯罪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的。
4. 監察部門未在規定限期內受理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追究政紀責任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并立案調查的。
5.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門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有關《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仍給予所涉違法用地單位核發有關證照的。
6. 供電、供水、供氣單位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有關《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仍給予所涉違法單位供電、供水、供氣的。
7. 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有查處職能的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嚴重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違法建設案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企業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組織處理并通報批評:
1. 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土地、礦產違法犯罪案件,在接國土資源部門立案移送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犯罪事實繼續擴大的。
2. 監察部門對符合追究行政責任條件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并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3.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門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有關《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書面告知后,仍給予所涉違法用地單位核發有關證照,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4. 供電、供水、供氣單位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建設工程停電、停水、停氣,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5. 國土資源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當事人行為,導致重復違法或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6. 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有查處職能的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違法采礦、違法建設案件的。
7. 單位主要負責人1個年度內被誡勉談話2次以上的。
(五)縣、區和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沒有制止,造成本轄區內1個年度內累計出現5宗情節嚴重的違法用地或違法采礦案件或2宗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或違法采礦案件,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查處和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或壓案不報不查的,對有關縣、區政府和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對各縣、區和鎮、鄉及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責令辭職:
1. 縣、區和鎮、鄉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經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違法采礦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查處整改的;1個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因違法用地、違法采礦嚴重被地級市以上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點督辦案件的;因違法用地、違法采礦案件處理不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2. 單位同1個年度內受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
六、有關說明
本規定所稱情節嚴重的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不含本數)以下,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不含本數)以下,其他土地20畝(不含本數)以下的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案件是指違法用地涉及基本農田5畝(含本數)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含本數)以上,其他土地20畝(含本數)以上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情節嚴重的違法采礦案件是指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采礦案件是指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