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9〕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09年3月16日十屆8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關于修改〈惠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的通知》(惠府〔2005〕129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在惠州投資興業,投資額達2000萬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納稅金額(不含海關代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總裁)”。
二、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熱心公益事業,為公益事業捐款捐物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
三、第三條第一項中的“法人代表”修改為“法定代表人”;“商檢”修改為“檢驗檢疫”。
四、第三條的原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在第三條中增加一項內容作為第三項,其內容為:“(三)推薦為公益事業捐款捐物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屬各縣、區聯系的,由各縣、區政府推薦報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根據榮譽市民評選標準審核后統一上報市政府;屬市直單位聯系的,由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推薦上報市政府。”
五、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榮譽市民每年可免費在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或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或惠州市中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一次”。
六、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原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并修改為:“本辦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6月5日印發的《惠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即“第八條 每五年開展一次惠州市榮譽市民評選活動”。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和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友好關系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華人和非本市戶籍的國內外人士,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之一的,經本人同意,可授予惠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惠州投資興業,投資額達2000萬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納稅金額(不含海關代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總裁)。
(二)熱心公益事業,為公益事業捐款捐物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
(三)對促進本市對外交往,發展經貿、交通、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推薦已在惠州投資興業的國內外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總裁),屬各縣、區管轄的,由各縣、區外經貿、經貿部門推薦,并填寫《惠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報當地政府審定,然后以政府的名義報市外經貿局、經貿局,市外經貿局、經貿局根據榮譽市民評選標準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征求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意見后,統一上報市政府;市直單位管轄的,由市外經貿局、經貿局推薦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上報市政府。
(二)推薦尚未在惠州投資的國內外和港澳人士、海外華僑華人,屬各縣、區聯系的,由各縣、區政府推薦報市外事僑務局、外經貿局、經貿局、民政局,市外事僑務局、外經貿局、經貿局、民政局根據榮譽市民評選標準審核后統一上報市政府;屬市直單位聯系的,由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推薦上報市政府。
推薦尚未在惠州投資的臺灣人士,屬各縣、區聯系的,由各縣、區政府推薦報市臺灣事務局,市臺灣事務局根據榮譽市民評選標準審核后統一上報市政府;屬市直單位聯系的,由市臺灣事務局推薦上報市政府。
(三)推薦為公益事業捐款捐物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屬各縣、區聯系的,由各縣、區政府推薦報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根據榮譽市民評選標準審核后統一上報市政府;屬市直單位聯系的,由市外事僑務局、民政局推薦上報市政府。
(四)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榮譽市民候選人材料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頒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證書、證章,并通過報刊、電視臺、電臺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表彰。
第五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憑惠州市榮譽市民證可享受以下禮遇:
(一)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舉辦單位可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并享受貴賓禮遇;
(二)榮譽市民進出惠州地區口岸時,各查驗單位給予寬檢的禮遇;
(三)榮譽市民每年可免費在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或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或惠州市中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一次;
(四)榮譽市民的近親屬到惠州市重點小學、中學就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五)榮譽市民及其隨行人員在惠州市政府所屬賓館住宿,享受五折優惠;
(六)榮譽市民乘坐的小汽車路經市屬路橋收費站免繳過路(橋)費;
(七)榮譽市民在惠州投資辦企業,興辦公益事業,購建住宅等,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惠禮遇;
(八)榮譽市民享受市政府今后制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六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國內外以及港澳臺人士、海外華僑華人,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榮譽市民資格。
第七條 取消榮譽市民資格程序按原授予程序辦理,并通過報刊、電視臺、電臺等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八條 每五年開展一次惠州市榮譽市民評選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解釋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6月5日印發的《惠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