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號
《惠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業經2009年1月14日十屆7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管理,規范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活動,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以下簡稱審查)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活動,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審查,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推行技術創新,鼓勵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推行責任保險制度。
第七條 對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檢舉、控告。
市、縣(區)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領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設、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置前置性審批條件或者實施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二條 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認定,并按照認定的業務范圍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屬于競選發包范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投標的競選方式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個人和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承包方應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核定的等級和范圍承包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個人和無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單位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復雜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亦可以在保證建設工程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發包給幾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單位作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總體指導協調。
主體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分別對建設單位負責。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與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單位之間的責任應當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七條 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承包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包方,可以將承包勘察、設計業務中非主體部分的某一專業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并對分包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
總承包方不得擅自將主體部分業務發包給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分包方,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次分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總承包方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他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或參照使用國家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項目計劃批準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廣東省確定的勘察、設計和審查收費的相關規定,具體費用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競選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承包方,由中標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一)市級以上的公共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學館、體育場館、醫院、公園等。
(二)城市主干道兩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城市廣場等建設工程項目。
(三)沿東江、西枝江、西湖景區等對景觀、城市天際線有影響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城市雕塑、城市重要位置建筑小品等建設工程項目。
(五)《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確定的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二十二條 供電、通訊、交通、能源、水利等各專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競選發包的招標投標范圍,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的規定確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達到規定的內容、深度和質量要求,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并應符合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抗震防災的要求,還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滿足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需要。
(二)詳細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巖土治理、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招標文件以及主要設備材料訂貨的需要。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施工圖預算編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必須加蓋單位資質專用章,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負責本項目的注冊人員簽字、蓋章。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于技術要求相對簡單的民用建筑工程,經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且合同中沒有作初步設計約定的,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一)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類在二級及二級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級以上的公共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學館、體育館、醫院、公園等。
(三)城市主干道兩旁沿街的建筑、城市重要位置的建筑和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城市廣場等建設工程項目。
(四)沿東江、西枝江、西湖景區等對景觀、城市天際線有影響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設計規模為大、中型的市政公用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書。
(二)擬建設場地工程勘察報告。
(三)工程初步設計文件(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
(四)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批復。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送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十一條 審查單位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
(四)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是否損害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審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施工圖進行審查。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一)一級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審查單位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將經審查單位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單位公章。審查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結構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作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單位進行重新審查。
第三十五條 施工圖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市、縣(區)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的原則,積極引導和協調市內的審查單位在沒有審查單位的縣(區)設立施工圖審查受理窗口或者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供電、通訊、交通、能源、水利等各專業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審查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事故報告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不得對無勘察資料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注重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優先采用標準設計。標準設計應定期更新,及時將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新產品等編制成通用設計文件。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得在設計中推薦產品,更不得使用淘汰劣質產品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或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終身質量責任: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其負責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對其負責審核、審定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四十六條 審查單位對其審查質量負責,各專業的審查人員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詳細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參加重要階段的施工驗收(勘察單位必須參加基礎工程的驗收),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以及歸檔工作。大型、復雜的工程或建設單位有要求的,設計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派駐施工現場設計代表,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文件。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單位在勘察、設計和審查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五十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單位的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單位實行年報管理,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結果作為年報的重要依據。年報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以及農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惠府〔2001〕3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