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0〕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09〕2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經十屆11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惠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機動車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市、縣(區)物價部門是我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市、縣(區)交通運輸、公路、公安交警、財政、城鄉規劃、城管、稅務、公用事業等部門應協同物價部門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維護停車場內機動車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機動車毀損、滅失;機動車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機動車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鎮規劃的條件下,鼓勵單位或個人設置臨時性、社會公益性機動車停車場所,為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六條 市、縣(區)物價部門實施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市、縣(區)分級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各縣(區)物價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各類停車場經營者的收費行為進行管理。
惠城中心區(包括橋西、橋東、江南、江北、龍豐、河南岸、小金口、水口等8個辦事處管轄區)內,除市政府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點)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準和管理外,其他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由惠城區物價部門核準和管理。
第八條 依據下列規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物價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物價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物價部門備案。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咪表自動停車設施等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物價部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因交通違章、肇事、故障或違反道路運輸法規等被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拖曳至指定停車場停放產生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根據省的規定制定。
第九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對服務對象開放的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物價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免收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含居民住宅小區附設的露天或簡易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咪表自動停車設施及第(一)項、第(二)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四)軍車、警車、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分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計費單位,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的計費辦法。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二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向市、縣(區)物價部門領取《廣東省收費許可證》(經營服務性),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縣(區)物價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內容、停放保管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保管時限、投訴舉報電話。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市、縣(區)物價部門按照省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格式監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向進入停車場的機動車提供停車牌(卡),停車牌(卡)應保存有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等記錄,停車牌(卡)為機動車繳交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依據。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收費行為的,由市、縣(區)物價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或擅自變更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管理權限,未經依法批準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三)按規定應申領而未申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經營服務性)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五)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
第十六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所在地縣級物價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縣級物價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物價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惠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惠府〔2008〕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