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0〕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和《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及時掌握我市依法行政情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通知》(粵府〔2008〕6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惠州市依法行政報告制度》業經十屆1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第二條 依法行政報告的主體為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要根據國務院《綱要》和《決定》明確的任務,全面總結本地區、本單位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的情況;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三)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情況;
(四)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監督的情況;
(六)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情況;
(七)建立和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及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學習、培訓、考核的情況;
(八)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各項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情況;
(九)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策建議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四條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送,一式三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報告應當由報送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五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上年度依法行政的情況報告市政府,報告材料逕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綜合匯總后報告市政府。縣、區政府在向市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同時,還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我市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總結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按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及省政府報告。
第六條 依法行政報告的要求:
(一)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行政首長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督促落實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履行好報告責任,保證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的落實。
(二)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法制機構要落實具體負責依法行政報告工作的人員,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指導,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報告。
(三)報告內容要實事求是,堅持及時、客觀、全面、準確和層級負責的原則,真實反映該年度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情況,既要總結依法行政的經驗和成效,還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做到客觀、真實。
第七條 對不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向市政府報告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情況職責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