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0〕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形式,增加政府運作過程的透明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2009年修訂)》、《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業經十屆1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通過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共載體向社會公布,未經統一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違反本制度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條 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范圍。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統一發布的載體。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其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文本直接發布,市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根據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發布。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問題或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在《惠州日報》公布,《惠州日報》應當及時刊登。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