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府〔201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緩解部分刑事被害人、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以及民事執行案件中特困群體的嚴重生活困難,規范司法救助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州市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業經十屆11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九日
惠州市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司法救助的適用范圍:
?。ㄒ唬┱C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久偵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濟賠償能力,無法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導致傷殘的刑事被害人嚴重生活困難,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贍養、扶養的直系親屬生活陷入困境,無力解困的;
(二)政法機關依法作出不捕、不訴決定的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嚴重生活困難,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贍養、扶養的直系親屬生活陷入困境,無力解困的;
?。ㄈ┱C關辦理的民事執行案件,因一方當事人未到案或沒有履行能力,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
?。ㄋ模┥嬖V信訪案件當事人不服處理而長期上訪,反映的問題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發生嚴重生活困難,信訪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訴罷訪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嚴重生活困難,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的;
(六)有其他確實需要救助的情形的。
國家賠償、法律援助、見義勇為救助、緩交訴訟費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各類救助,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在司法救助之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生活困難,是指需司法救助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沒有達到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社會保障性救助后仍有衣、食、就醫、就學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的。
本辦法所稱政法機關是指市公安局(含惠城區公安分局)、市檢察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四條 成立惠州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司法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的審批。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委政法委),負責司法救助申請的審核以及司法救助資金的發放、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司法救助資金是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按規定實施的司法救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司法救助的社會捐助活動。
第七條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時應填寫《惠州市司法救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請書;
(二)有效身份證明;
?。ㄈ┬淌卤缓θ酸t療救治或者死亡證明材料;
?。ㄋ模┘彝ヘ敭a和收入情況說明;
?。ㄎ澹┘彝ド顕乐乩щy情況證明材料;
?。┢渌c申請司法救助有關的材料。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嚴重生活困難證明材料由司法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并經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簽署意見。
司法救助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司法救助申請的受理機關。
?。ㄒ唬┬淌掳讣虬讣脗晌雌苹驘o法移送人民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含檢察院依法不予批準逮捕案件),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市公安局受理;
?。ǘ┬淌掳讣挥杵鹪V,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市檢察院受理;
?。ㄈ┬淌掳讣蜃C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或者對已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及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經依法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執行,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ㄋ模┥嬖V信訪案件和其他符合條件應當給予救助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受理;
?。ㄎ澹┡e報人、證人、鑒定人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
第九條 救助申請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救助申請材料的當日,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 救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從保險公司或其他部門獲得賠償或救助(不包括已取得的由政府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和失業救濟等)的;
?。ǘ┫蛘C關提供關鍵性虛假證明材料的;
?。ㄈ┬淌卤缓θ藢τ谧约旱氖芎τ兄卮筮^錯并已證實的;
(四)直接受害人與加害人為近親屬的;
(五)已死亡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有就業能力而不自食其力的;
(六)已經獲得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司法救助的;
(七)司法救助申請已由其他機關受理尚未辦結的;
(八)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決定不予受理的,承辦司法救助申請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在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對司法救助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綜合考慮救助申請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醫療費用、家庭實際困難等情況,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本辦法規定給予的司法救助為一次性臨時救助,救助金額視具體案情而定,一般不超過20000元。對極其特殊困難的,最高救助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二條 經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救助金額在20000元以內的,由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組長審批;救助金額超過20000元的由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受理機關,并說明理由。受理機關應及時告知司法救助申請人。
第十三條 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司法救助資金的備用金。經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審批決定給予司法救助的,受理機關應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身份證到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一次性領取司法救助資金。
第十四條 已實施司法救助的,政法機關應當將救助情況的說明材料附入案卷。
第十五條 市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司法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司法救助申請人以隱瞞家庭財產、經濟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司法救助金的,由受理機關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從事司法救助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