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9〕1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服務業項目投資額核準和市政建設費優惠管理辦法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市第三產業項目投資額核準和市政建設費優惠管理暫行辦法》(惠府〔2006〕148號)作如下修改:
一、《辦法》標題修改為“惠州市服務業項目投資額核準和市政建設費優惠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促進服務業項目上規模、上檔次,加快我市服務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意見》(惠府〔2008〕111號),規范服務業項目投資額核準和市政建設費優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修改為:“享受市政建設費優惠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屬市政府鼓勵發展的行業,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現代商貿、文化創意、總部經濟、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商務服務、外包服務、公共服務等;
(二)項目依照有關法定程序報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確認;
(三)項目投資額必須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四、第七條修改為:
“項目建設單位按核準的項目投資額,享受市政建設費優惠:
(一)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80%繳納;
(二)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不含1.5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70%繳納;
(三)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1.5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不含2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60%繳納;
(四)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市政建設費按50%繳納。
以外匯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幣與外匯比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五、第九條修改為:“發改部門應從收到項目優惠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核發《惠州市服務業項目市政建設費優惠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說明理由。”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項目單位采取夸大投資等手段騙取優惠的,由發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補交相應的市政建設費。項目單位不按期改正和補交市政建設費的,5年內不予享受項目優惠,在下一項目報建時一并補收所欠繳的市政建設費,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本決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第三產業項目投資額核準和市政建設費優惠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條 項目投資額以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投資總額為準。
第三條 市政建設費是指投資項目規劃報建時,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由市政建設費征收部門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享受市政建設費優惠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屬市政府鼓勵發展的行業,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現代商貿、文化創意、總部經濟、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商務服務、外包服務、公共服務等;
(二)項目依照有關法定程序報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確認;
(三)項目投資額必須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第五條 項目投資額由下列費用構成:
(一)項目用地成本費;
(二)項目工程建設費(含土建安裝費和裝飾裝修費);
(三)與項目配套的設備、用品費;
(四)項目配套設施費(含道路、供排水系統、人防工程、消防系統、供電系統、園林綠化等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五)項目前期工作費(含工程概、預算編制費,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編制費,招投標、勘察、設計費);
(六)預備費(或不可預見費)。
第六條 項目投資額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核算,并編制項目投資額報告書送發改部門。發改部門以報告書編制的項目投資額為依據核準項目投資額。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核準的項目投資額,享受市政建設費優惠:
(一)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80%繳納;
(二)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不含1.5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70%繳納;
(三)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1.5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不含2億元)的,市政建設費按60%繳納;
(四)項目投資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市政建設費按50%繳納。
以外匯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幣與外匯比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改部門提出優惠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二)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投資額報告書。
第九條 發改部門應從收到項目優惠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核發《惠州市服務業項目市政建設費優惠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政建設費征收部門應依照發改部門核發的《惠州市服務業項目市政建設費優惠通知書》核定的項目投資額,在項目單位申辦規劃報建手續時,按相應的優惠率計征市政建設費。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采取夸大投資等手段騙取優惠的,由發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補交市政建設費。項目單位不按期改正和補交相應的市政建設費的,5年內不予享受項目優惠,在下一項目報建時一并補收所欠繳的市政建設費,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條 咨詢機構在進行項目投資核算時弄虛作假或核算嚴重失實的,由發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3年內不予受理其編制的項目投資額報告書。
第十三條 負責項目優惠辦理的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優惠工作過程中,不按實際核準項目投資額,故意夸大或縮小項目投資額,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損害政府或項目當事人利益或聲譽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