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09〕81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節能燈具及設備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節能燈具及設備的普及,推進全市節能工作,市政府設立市節能燈具及設備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專項用于補貼、獎勵使用和推廣節能燈具、節能設備的節能服務機構和最終用戶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經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定、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經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負責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使用節能燈具、節能設備的最終用戶和獎勵在我市城市景觀、公共機構推廣應用節能燈具及設備的節能服務機構等。
第五條 推廣應用節能燈具及設備的節能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節能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惠州市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在城市景觀和公共機構的節能照明服務方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五)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和不良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最終用戶包括大宗用戶和城鄉居民用戶。大宗用戶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采用節能燈具及設備集中的場所;城鄉居民用戶是指以社區或行政村為購買單位的用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燈具及設備主要是指由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生產,其規格、型號通過國家節能產品認證或通過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認定,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標達到相關能效標準的節能燈具及設備,特別是利用太陽能、LED燈具等產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本市企業生產的節能燈具,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更換節能燈具。
第八條 節能服務機構推廣應用或最終用戶使用節能燈具及設備,由專項資金按所推廣應用或使用的燈具及設備出廠供貨價格的30%給予補貼和獎勵,對推廣應用節能燈具及設備成效顯著的節能服務機構或最終用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補貼和獎勵總額控制在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額內。
第九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全市節能燈具、設備的使用情況,按照市區公共照明爭取兩年內全部更換成節能燈具、主要社區和機關單位節能燈具及設備使用率在五年內達到或超過90%的目標,制訂分年度節能燈具及設備推廣應用方案和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節能服務機構和最終用戶按規定向市經貿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經貿部門應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財政部門對申報補貼和獎勵的項目進行抽查、核定,提出節能燈具及設備使用和推廣應用補貼和獎勵項目計劃并聯合下達。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節能燈具及設備使用和推廣應用補貼和獎勵項目計劃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并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四條 節能服務機構和最終用戶必須對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節能服務機構和最終用戶,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經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