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發《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試行)》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府辦〔2009〕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業經十屆10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是否按規定收取和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群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劃;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同時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協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并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各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縣、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職責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查閱方便;公開制度配套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追究落實;公開效果明顯,群眾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的公開情況。包括部門職責、內部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范圍、權限的公開情況;
(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制定實施的政策、辦法和適宜公開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開情況。包括政府決定的資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標、公共采購等事項的公開情況;
(四)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公開情況;
(五)辦事程序、步驟和方式、方法以及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的公開情況;
(六)便民惠民措施、服務承諾執行情況;
(七)工作紀律、廉政勤政制度及違規違紀行為的追究處理辦法的公開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制度落實情況;
(九)責任追究情況;
(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滿意程度;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評分標準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監察局負責制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進行。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書面材料和電子文件形式報市政府辦公室;
(三)從政府有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若干個考核組,采取現場考核、群眾評議、綜合評審等方式對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進行考核;
(四)考核組綜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可作為評定考核對象工作實績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檔次的考核對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考核對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認真整改的考核對象視情節取消其本年度被評先評優等各種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評先受獎;經書面督辦仍不整改的視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考核結果納入民主評議政風行風評價體系,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中占有一定分值。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