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1〕1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規定》業經十屆16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規劃和用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行為,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惠州市轄區內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為。
第四條 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應當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綠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村民自建住宅用地:
?。ㄒ唬┎环袭數赝恋乩每傮w規劃、城鄉規劃的;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
?。ㄈ┓潜拘姓宕迕竦?;
(四)村民將原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住宅用地的;
?。ㄎ澹┰诘刭|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的;
?。┢渌环献越ㄗ≌瑮l件的。
第六條 村民申請自建住宅用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迕衽d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征詢村民的意見。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ǘ┼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的申請,應當組織本鄉鎮(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所到實地調查核實,國土資源所應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用地類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出具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出具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依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向縣、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城鄉規劃且材料齊全的,給予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的,縣、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ㄋ模┤〉谩多l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申請人持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到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嚴格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給予辦理用地手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五)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國土資源所應當到實地丈量。
第七條 縣、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法對經批準自建住宅用地的村民在土地使用、利用和規劃建設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村民自建住宅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原則,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規定,每戶建筑占地面積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九條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