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1〕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志愿服務暫行規定》業經十屆16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范我市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及其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各界應當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活動,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每年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志愿服務隊、志愿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保障,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志愿服務經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捐贈的,捐贈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
第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收新生時,在同等條件下依照有關規定優先錄用、錄取優秀志愿者。
第六條 每年12月5日為惠州市志愿者日,每年12月為惠州市志愿服務月,集中展示各級志愿服務成果,宣傳志愿服務文化,各級政府應給予大力支持。
第七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組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成立預備志愿者服務小隊從事志愿服務,應經其監護人同意或由其監護人陪同。
第八條 惠州市志愿服務組織管理機構由惠州市志愿者聯合會(惠州市志愿服務指導中心)、縣(區)志愿者聯合會、鄉鎮(街道)志愿者分會、社區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隊五級網絡組成。
第九條 市志愿者聯合會應當建立全市志愿者數據庫,各縣(區)志愿者聯合會在市志愿者數據庫下開展工作,確保全市志愿者數據的準確和及時,實現志愿服務工作數字化對接。
第十條 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新招募的志愿者名單應于每季度末上報至市志愿者聯合會,已登記在冊的志愿者連續一個自然年度因自身原因未參加志愿服務組織的任何志愿服務活動的,由市志愿者聯合會將其在志愿者名單中除名。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志愿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原則上年滿14周歲以上;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志愿服務能力和從事志愿服務必要的身體條件;
(三)根據自身愿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每一自然年度自愿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累計不少于10個小時;
(四)遵紀守法,熱心社會公益。
第十二條 組建志愿服務隊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申請成為志愿者條件的報名人數不少于30人;
(二)已確定志愿服務隊隊長、聯絡人,全體成員具備與所選擇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條件;
(三)根據志愿服務隊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全體成員每一自然年度自愿從事志愿服務工作合計不少于300個小時;
(四)遵紀守法,熱心社會公益。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