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1〕9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行為,確保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掛牌交易信息發布 第八條 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宗地或礦業權相關信息由交易機構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惠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門戶網站和《惠州日報》等媒體同步發布。 第三章 身份認證與競買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攜帶相關有效證件資料到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申請辦理數字證書。申請人丟失數字證書或密碼的,必須攜帶有效證件資料,到廣東省數字證書認證中心重新申領。 第四章 網上報價 第十六條 競買人(含聯合競買人,下同)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進行報價。網上報價和網上限時競價報價規則為: 第五章 網上限時競價 第二十條 本規則所稱網上限時競價,是指在交易機構規定的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時,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且經系統詢問,有競買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以高于當前最高報價一個增價幅度的價格為網上限時競價程序中的起始價,組織限時競價,并按“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三條 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第七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易機構負責維護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管理。 第九章 責 任 第三十五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競得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全天24小時開通,網上掛牌交易起止的時間以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準。
《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業經十屆15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規則
第二條 惠州市、縣土地與礦業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以網上掛牌方式交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以下簡稱網上掛牌交易)是指交易機構在互聯網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和須知,競買人通過惠州市、縣土地與礦業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參與網上掛牌交易的行為。網上掛牌交易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和轉讓交易。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通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依法參加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掛牌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由網上申請系統、網上報價系統、網上限時競價系統、網上保證金轉賬系統等部分組成。
第六條 網上掛牌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序:
(一)發布網上掛牌交易公告;
(二)申請人辦理數字證書(CA認證);
(三)申請人提出競買申請;
(四)申請人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
(五)競買人網上報價及網上限時競價;
(六)成交確認。
第七條 網上掛牌交易按最高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網上掛牌交易公告可以是單宗土地或礦業權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礦業權的聯合公告。
第九條 交易機構應當至少在網上掛牌前20日發布網上掛牌交易公告。網上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條 網上掛牌交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交易機構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涉及影響宗地或礦業權價格的重要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掛牌交易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只有辦理了數字證書的申請人,才能按規定登陸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詳細閱讀網上掛牌交易公告、交易須知、交易宗地或礦業權相關信息。申請人對網上掛牌交易相關文件有疑問的,可向交易機構咨詢。申請人可現場勘踏網上掛牌交易的宗地或礦區,對宗地或礦區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前提出書面意見。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宗地或礦區現狀無異議。
第十四條 網上掛牌交易只接受網上競買申請,不接受電話、郵寄、書面、口頭等其他形式的申請。
第十五條 競買申請提交后,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賦予申請人一個交納競買保證金賬號。申請人須按有關規定向此賬戶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在確認競買保證金按時足額到賬后自動賦予申請人競買資格。
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宗土地或礦業權競買,如需競買多宗土地或礦業權,則須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為網上掛牌交易截止時間的前1個工作日。
(一)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二)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三)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
(四)每次報價應當至少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1個加價幅度;
(五)競買人可按加價幅度的整數倍自行報價。
第十七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記錄即視為有效報價,不得撤回。
第十八條 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競買人應當進行至少1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該宗地或礦業權的網上限時競價。
第十九條 網上掛牌交易宗地或礦業權設有底價的,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時,由紀檢監察人員監督,由交易機構向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輸入交易項目底價。
第二十一條 競買人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2小時應當登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密切關注交易動態。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后,有關競買人應當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鐘內作出是否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決定并提交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超過5分鐘未提交的,則視為其不參加網上限時競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網上限時競價程序:
(一)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完畢后,有競買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開始第一次5分鐘倒計時的限時競價,競買人應嚴格按照報價規則參加限時競價。如在5分鐘內的任一時點有新的報價,系統即從此時點起再順延一個5分鐘,供競買人作新一輪競價,并按此方式不斷順延下去;
(二)5分鐘限時競價內沒有新的報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確認當前最高報價為最終報價;
(三)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及時顯示網上掛牌競價結果。
(一)網上掛牌交易期限內只有1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
(二)網上掛牌交易期限內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經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詢問,無競買人愿意參加網上限時競價的,以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網上限時競價程序中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
(四)在網上限時競價程序中無競買人報價的,以網上掛牌交易截止時報價最高且報價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
(五)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內無報價者或者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條 網上掛牌交易結果公布后,競得人應當在網上掛牌交易結果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資料原件與交易機構簽訂《網上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憑《網上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與網上掛牌交易委托人簽訂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成交價款。
第二十五條 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后,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價款。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于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六條 交納競買保證金和支付宗地或礦業權成交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交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網絡信息安全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維護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安全。
第二十八條 市、縣監察部門對網上掛牌交易全過程進行監督。交易期間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服務器實行封閉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競買人的利益,保護網絡傳輸的安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對網絡信息的傳輸采用數據加密處理。
第三十條 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服務器的維護須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方可操作。交易機構對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服務器的任何操作應在市、縣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詳細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自動記錄用戶對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的相關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網上掛牌交易系統日志。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1天內連續5次輸錯密碼的,網上掛牌交易系統自動鎖定該用戶的相關權限。權限鎖定后如需解鎖,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經交易機構核實后解除鎖定。
第八章 應急處置
(二)因網上掛牌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機構因素,導致網上掛牌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網上掛牌交易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
(四)涉及土地或礦業權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的;
(五)司法機關要求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
(六)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交易機構認為應當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出現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交易機構暫停網上掛牌交易活動后,應將情況及時上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和市、縣監察部門,并報告公安等部門,待問題排查、清除后恢復交易。
出現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需暫停、中止、終止網上掛牌交易的,交易機構應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作出暫停、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決定后,由交易機構通過原公告渠道發布暫停、中止或終止公告,并關閉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競價通道。
(一)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競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第三十六條 交易機構應將網上掛牌交易違法競買人納入不誠信用戶名單,予以公示,并報市、縣監察部門備案,交易機構應取消其參加其他網上掛牌交易活動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應當盡量避免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鐘內進行競買申請、報價、競價,以防止因網絡延遲造成網上掛牌交易系統無法接受。
第三十八條 若競買人沒有按時交納競買保證金,造成競買保證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帳,或到帳后沒有及時在網上掛牌交易期限截止時進行有效報價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法律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九條 競買人在網上掛牌交易系統實施的所有行為,均被系統服務器自動記錄,視為競買人真實或經合法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四十條 由于不可抗力、網絡入侵等非交易機構因素,導致網上掛牌交易時間的變更、網絡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請人不能及時完成網上注冊、下載有關文件、提出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成為競買人的,交易機構應采取積極補救措施,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和密碼。因競買人電腦操作系統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數字證書遺失或密碼泄漏等造成的責任,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二條 網上掛牌交易實行網上成交后審查制度,競得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具備競買資格的,網上掛牌交易不成交,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競得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在參加網上掛牌交易活動之前,應當詳細閱讀、熟知本規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按《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惠府令第57號)執行。本規則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