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11〕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業經十屆15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我市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的主體為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
第三條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要堅持及時、客觀、全面、準確和層級負責的原則,真實反映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工作各項制度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隊伍、法制工作機構建設的情況;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情況;
(五)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等工作的情況;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的情況;
(七)落實行政執法監督與問責的情況;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行政執法工作事項。
第四條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報送,由報送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加蓋報送機關印章,并附送電子文本。
第五條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可以單獨報告,也可以作為依法行政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報告。
第六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7月份向市政府報告本地區、本部門上一年度、上半年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各縣、區政府同時還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政府根據綜合匯總的情況,按規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全市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對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的意見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八條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不履行行政執法工作報告職責的,應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