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1〕5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惠州市現代產業100強重點培育項目(以下簡稱100強項目)的統籌管理和扶持力度,以100強項目培育建設為載體,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惠州市現代產業100強重點培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十屆15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惠州市現代產業100強重點培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市100強項目的培育、組織申報、評審、優惠政策落實、動態調整等管理工作。市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100強項目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100強項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符合我市現代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產業龍頭性、示范性和發展潛力,并經建設單位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和市政府審定后確定的重大項目。100強項目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和現代農業等五大行業的項目。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項目單位必須是在惠州市轄區內登記注冊且依法納稅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有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能力,項目投資地點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
(二)符合產業政策,屬于惠州市現代產業100強項目支持范圍;
(三)具有一定規模、品牌知名度和先進管理技術,能實現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形成較強競爭力,對行業發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項目;
(四)項目建設條件比較落實,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國家、省的產業發展政策,結合惠州發展實際,定期對我市現代產業100強項目的支持范圍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逢雙數年度的8月,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100強項目的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申請報告書。申請報告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上年度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在建項目的形象進度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考察,形成評審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在《惠州日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100強項目名單。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優先支持100強項目列入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并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農業、財政等部門應支持100強項目優先申報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
第九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設立市100強項目專項資金。“十二五”期間,市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共1.5億元,扶持100強項目中的重點行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具體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推進銀企合作,金融機構優先支持解決100強項目建設貸款。優先支持100強項目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和獲得信用擔保服務。
第十一條 落實土地支持政策。對在《廣東現代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范圍內的100強項目,優先安排項目用地。現代農業20強項目所涉及的生產設施、農田基礎設施用地,可按規定辦理土地征收手續而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符合集約用地條件的100強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十二條 優先解決100強項目用水、用電。對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條件的100強項目,物價部門應優先納入實施鼓勵性水價政策的范圍,供電部門應列入市重點用電保障企業目錄,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給予繳納市政設施配套費優惠。100強項目已按規定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具備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規劃報建時,市政設施配套費按50%繳納,但已按有關規定享受該收費減免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四條 減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繳國家和省的收費外,凡是收費標準規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對100強項目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
第十五條 優先支持100強項目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享受我市加快引進和開發使用高級人才的優惠政策,優先推薦參與全市突出貢獻人才獎和科學技術獎評選。
第十六條 優化通關服務。對100強項目,建立海關與企業聯系溝通機制,優先落實減免稅審批、快速通關等措施。
第十七條 優先支持100強項目企業參加省、市組織的大型會展活動,加大力度支持企業招商引資、產品推廣和企業宣傳。
第十八條 加大輿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大力宣傳100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先進典型。
第十九條 建立領導責任制度。明確100強項目的市政府主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級領導和責任人應加強對所掛鉤負責100強項目的督促檢查,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問題和困難,確保100強項目按計劃推進。
第二十條 建立部門分工合作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100強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農業、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保、金融、消防、供電、通信、燃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加強對100強項目的服務,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間,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100強項目單位應設立聯絡員,建立季報制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立日常檢查制度。100強項目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等。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對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考核獎評制度。每年組織一次100強項目管理工作考核。對年度各項工作任務完成較好,成績突出的100強項目單位,由市政府通報表彰。
第二十四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100強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騙取100強項目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一經查實,取消其100強資格,并在媒體上公布。已享受的專項扶持資金、減免的稅費和其他的優惠全數追回,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立動態管理制度。對100強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100強項目名單。對已經建成或因各種原因無法實施的100強項目進行調整,增補符合條件的現代產業項目。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