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考評。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具體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考評內容
第六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內容: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情況;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情況;
(四)開展社會化消防工作情況;
(五)落實消防經費情況;
(六)制訂和實施消防規劃情況;
(七)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情況;
(八)開展消防隊伍建設情況;
(九)組織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十)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情況。
第三章 考評形式和方法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考評,分為自評和考評兩種,堅持自評和考評相結合。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自評每年一次。各縣、區人民政府應認真總結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對照考評內容進行自評,并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考評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開展考評時,由市政府成立考評組,并提前一個月將考評時間、內容及要求通知考評對象。
第十一條 考評組應認真聽取考評對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陳述,查閱消防工作有關資料、記錄和檔案,現場檢查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召集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參加座談會,進行民主測評,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實行百分制。考評組應當根據檢查的情況,對照考評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評分,并將考評結果通知考評對象。對考評組指出的問題,考評對象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并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達標,低于70分為不達標。
第十四條 考評對象有弄虛作假的,由考評組報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考評結果,按照《惠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實施獎懲。
第十六條 考評組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考評內容的具體項目和評分、考評方式見附表1、附表2。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鎮人民政府(鄉、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考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各縣、區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量化標準
序號 | 考評內容 | 分值 | 評 分 標 準 | 考 評 方 式 | 自評分 | 考評分 |
1 |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 2分 | 每年組織召開全縣(區)性消防工作會議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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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未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粵府〔2006〕101號)、市政府《關于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06〕106號)制定各縣(區)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的扣2分。 | |||||
3分 | 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扣3分。 | |||||
6分 | 未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扣4分,未對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扣2分。 | |||||
3分 | 對消防宣傳、消防經費保障、消防規劃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未能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的酌情扣1-3分。 | |||||
2 |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 2分 | 未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扣2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到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實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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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未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的扣2分。 | |||||
4分 | 對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的扣3分, 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停產停業或協調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請示事項,未及時依法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或協調解決的扣1分。 | |||||
2分 | 未完成市政府統一組織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扣2分。 | |||||
3分 | 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掛牌督辦未按時完成整改的,1個扣1分。 | |||||
3 | 經常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 2分 |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傳教育計劃的扣2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部門宣傳資料(音像及文字資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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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 電視、報刊、電臺等新聞媒體義務宣傳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0.5分。 | |||||
2分 | 未組織開展大型消防宣傳活動的扣2分。 | |||||
4 | 開展社會化消防工作 | 3分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建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每個單位扣1分。 |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社區實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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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社區消防工作未納入社區建設的扣2分,未達到數量標準的扣1分;社區消防建設六項內容不落實的,每個社區扣1分。 | |||||
2分 | 未組織研究部署農村消防工作的扣2分。 | |||||
5 | 消防經費 | 5分 | 消防經費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扣2分,未足額撥付的扣2分,未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的扣1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本年度財政預算數額(預算通知、撥款憑證)及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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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未納入財政預算的扣2分。 | |||||
3分 | 未按照國家消防特勤建設經費和省政府裝備補助經費標準,落實相應經費的扣3分。 | |||||
6 | 消防規劃 | 3分 | 縣(區)無消防規劃的扣3分。 | 聽取匯報,檢查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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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新城開發、舊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規劃的扣2分。 | |||||
2分 | 已制定城鎮總體規劃的中心鎮(重點鎮)未制定消防規劃的扣2分。 | |||||
7 | 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 | 3分 | 城市建成區的市政消火栓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扣3分。 | 聽取匯報,檢查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實地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車輛裝備器材、消防通信建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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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消防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每項扣1分,消防車輛達到退役年限未及時更新的,每輛扣1分。 | |||||
3分 | 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扣3分。 | |||||
2分 | 消防通信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扣2分。 | |||||
8 | 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 4分 | 按規定應建立地方專職消防隊的鎮(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未建立的,每個扣2分。 |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抽查專職消防隊建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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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建立義務消防隊的,扣2分。 | |||||
9 | 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 3分 | 城鎮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未及時組織發改、規劃、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并負責維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 聽取匯報,檢查相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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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衛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未實施管理的,酌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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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教育部門未把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的內容,每學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課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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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民政部門未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有關先進社區評比標準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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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勞動保障部門未將消防知識納入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內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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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新聞宣傳媒體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收取費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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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組織火災撲救、火災調查。 | 2分 |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未及時組織撲救的扣2分。 | 聽取匯報,查閱火災情況報告、火災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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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參與組織調查火災事故,查明火災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每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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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未按規定如實上報的,每發現一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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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每一項扣完分數即止,不計負分。
2.發生死亡10人、重傷50人以上重大火災事故的,考評結果直接判定為不達標。
市政府辦公室公章 考核總分: 責任人簽名: 考核組長簽名:
附表2
各縣、區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考評量化標準
序號 | 考評內容 | 分值 | 評 分 標 準 | 考 評 方 式 | 自評分 | 考評分 |
1 |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 6分 | 未組織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標和任務的扣6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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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未與下一級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扣5分。 | |||||
5分 | 未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扣5分。 | |||||
2 | 組織制定和實施消防規劃,保障城鎮公共消防設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 6分 | 未組織研究落實城市消防規劃的,酌情扣2-6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地抽查規劃實施情況,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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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 未組織研究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的扣2分,城市建成區的市政消火栓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酌情扣1-4分。 | |||||
6分 | 新城開發、舊城改造未組織研究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規劃的,酌情扣2-6分。 | |||||
3分 | 消防站建設達不到標準的扣3分。 | |||||
2分 | 消防通信建設達不到標準的扣2分。 | |||||
3 | 定期組織召開防工作會議,及時解決重大問題。 | 6分 | 每年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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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 對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的扣6分。 | |||||
8分 | 對消防宣傳、消防經費保障、消防規劃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未能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的,酌情扣2-8分。 | |||||
4 | 加強消防隊伍建設,保障消防經費和消防裝備逐年增加。 | 3分 | 未組織研究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扣3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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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未協調解決消防經費保障問題的扣4分。 | |||||
6分 | 未組織研究消防裝備建設的扣3分,消防裝備建設未達到國家標準的,酌情扣2-6分。 | |||||
5 | 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 3分 | 未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的扣3分。 | 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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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未組織研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活動的扣3分。 | |||||
6分 | 每年帶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3分。 | |||||
6 |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時,及時組織撲救,調查火災原因 | 3分 |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未及時到場組織撲救的扣3分。 | 聽取匯報,查閱火災情況報告、火災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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