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7〕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0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即在城市規劃區內(含縣城、鎮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農用地的人員;在城市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的人員(以下統稱被征地農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