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7〕149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惠州市市直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以下簡稱隨調配偶)安置工作,根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惠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暫行辦法》(惠府〔2003〕1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惠州市市直范圍內安置的隨調配偶。
第三條 隨調配偶的安置采取指令性、雙向選擇和自謀職業三種方式進行,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四條 指令性安置適用下列隨調配偶:
(一)隨調配偶具有公務員身份,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隨調配偶取得教師(幼師)、醫師資格且在公立學校或醫院從事專業工作的;
(三)軍轉干部在部隊服役期間立過二等功以上一次的隨調配偶;
(四)軍轉干部系正團以上干部(含專業技術8級、正處以上文職)或飛行員的隨調配偶。
指令性安置由市軍轉安置部門提出安置方案,經市軍轉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下達任務,各單位應予接收安置。
第五條 雙向選擇是指由市軍轉安置部門通過召開用人單位和隨調配偶雙向選擇見面會,或者由市軍轉安置部門向用人單位推薦,或者隨調配偶自找接收單位的一種安置方式。經雙向選擇達成意向的,由市軍轉安置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隨調配偶通過指令性和雙向選擇安置方式安排到行政、事業單位的,用人單位必須有編制空額。用人單位無編制空額且因工作需要接收隨調配偶的,由用人單位和市軍轉安置部門向市編委申請增加編制,經市編委同意后再下達安置任務。
第七條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用人單位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在適應期間,非隨調配偶本人故意或過錯原因,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八條 自謀職業適用不具備指令性安置條件和經過雙向選擇未落實接收單位以及個人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調配偶。自謀職業隨調配偶按下列規定由市政府按月發放生活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并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一)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生活費標準,按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
(二)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基和費率按靈活就業人員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單位繳費部分由市財政解決,個人繳費部分在其本人生活費中扣繳;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停發生活費又達不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謀職業隨調配偶,可繼續領取生活費和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為止,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待遇;
(四)退休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的基本醫療保險,可按社會保險規定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第九條 自謀職業隨調配偶檔案由市軍轉辦管理,生活費由市軍轉辦審批、市財政局核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定。
第十條 自謀職業隨調配偶的生活費從安置當年的翌年一月開始計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自謀職業隨調配偶向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申辦退休審批手續,由市軍轉辦在待遇申領表上蓋章確認后,由本人提前一個月送交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發生活費。
第十一條 符合指令性安置條件和雙向選擇的隨調配偶落實工作單位后逾期不報到又不申請自謀職業的,或符合自謀職業條件的隨調配偶逾期不報到的,均視為自動放棄安置。自動放棄安置人員不再享受市政府按月發放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待遇,市有關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和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軍轉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