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9〕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若干規定》業經2009年1月14日十屆7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向市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物使用的規劃管理,規范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為,維護城市規劃建設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惠州市惠城區中心區(以下簡稱市區)內的新老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都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是指將辦理規劃報建時確定的使用功能改變或者將某些老建筑物原來使用功能改變成為對環境有影響的行業的建設行為。
對環境有影響的行業是指各類賓館、飯店、招待所、酒店、餐廳、集體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廳(咖啡廳)、歌舞廳、溜冰場、發廊、桑拿、沐足、廢品收購店以及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洗車)店(場)、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業、動物飼養等飲食、娛樂、服務業。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五條 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ㄒ唬┓铣鞘幸巹澒δ艿牟季帧?br/> (二)有足夠停車場地,不占道停放車輛妨礙城市道路交通。
?。ㄈ﹥炔坎季帧⒀b修和設施符合衛生、環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ㄋ模┎挥绊懯腥菔忻?。
?。ㄎ澹┎挥绊懼車鷨挝缓途用裾9ぷ?、生活、學習秩序。
(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在建建筑物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不符合上述原則的一律不予改變使用功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
?。ㄒ唬┬陆ńㄖ?,以改變使用功能的方式規避有關土地、房產稅費的。
?。ǘ└淖兪褂霉δ芎蟛环辖ㄖ?、結構、消防、環保等技術規范的。
?。ㄈ┢囃\噹旌褪讓蛹芸兆鳛楣不顒涌臻g或公共停車位(庫)的。
?。ㄋ模儆谖奈锕袍E、古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民居,改變功能不符合保護要求或影響城市景觀的。
(五)屬于規劃配套設施用房,改變功能后無法滿足功能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ㄖ锱c他人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
?。ㄆ撸└淖兪褂霉δ芎?,對相鄰土地、建筑物造成影響,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未取得相關單位或個人同意的。
?。ò耍└淖児δ懿环铣鞘惺腥莨芾?、小區物業管理要求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改變的。
第七條 凡需要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交改變使用功能建筑物的具體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聯審小組進行現場查看、會審。聯審小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惠城區政府和市工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國土資源、城管、衛生、環衛、環保、消防、公安等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實行定期聯席會審制度。
第八條 經聯審小組會審,同意實施改變使用功能,同時又改變土地使用權及使用性質的項目,必須先到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補交地價和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后,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改變功能手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及使用性質的,直接到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改變功能手續,并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凡未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堅決杜絕隨意、違法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為,為市民創造一個文明、整潔、安寧的工作、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痘葜菔袇^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若干規定》(惠府〔2002〕149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各縣、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