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9〕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09年1月14日十屆7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暫行辦法》(惠府〔1999〕47號)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
二、刪除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其后條文作相應調整。
三、第六條調整為第三條并修改為:“第三條 出售、贈與(或繼承)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或繼承)時應先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請審批表》,市房委辦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見后,方可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或更名手續。”
四、第九條調整為第六條并修改為:“第六條 職工購買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時按評估價的1%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
五、第十條調整為第七條并修改為:“職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六、第十一條調整為第四條并修改為:“第四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的必須按規定補交房款;辦理繼承更名的,住房產權仍為不完全產權。繼承人再出售不完全產權房產,上市交易按標準價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辦理,并按規定補交房款。
補交房款按現行市場評估價計算:
應補交房款=(總房款-原房改時已交房款)×20%
補交的房款由產權人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按規定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內統一管理。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的房產,應補交的房款全額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企、事業單位,補交的房款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
七、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八條并修改為:“第八條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合并調整為第九條并修改為:“第九條 各縣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實施。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第十四條調整為第十條,并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房改住房交易行為,推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促進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是指職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購買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購買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市場價出售房改住房的行為。
第三條 出售、贈與(或繼承)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或繼承)時應先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請審批表》,市房委辦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見后,方可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或更名手續。
第四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的必須按規定補交房款;辦理繼承更名的,住房產權仍為不完全產權。繼承人再出售不完全產權房產,上市交易按標準價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辦理,并按規定補交房款。
補交房款按現行市場評估價計算:
應補交房款=(總房款-原房改時已交房款)×20%
補交的房款由產權人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按規定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內統一管理。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的房產,應補交的房款全額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企、事業單位,補交的房款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
第五條 下列房改住房,暫不允許上市出售:
(一)有產權糾紛的住房。
(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住房。
第六條 職工購買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時按評估價的1%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
第七條 職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八條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實施。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