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號
《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試行辦法》業經2008年12月24日十屆7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優先投資于人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引導農村已婚育齡夫婦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鞏固和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在經濟上給予必要政府津貼的利益導向政策。本辦法先在博羅縣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視情況再逐步推廣。
第三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為本市農業戶口、實行計劃生育家庭中男性年滿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性年滿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只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且女方已使用宮內節育器或退出育齡期、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農村居民。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政府津貼,直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金不計入政府津貼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六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由惠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金代發單位發放。
代發單位應當與市、縣(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代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協議書,并按協議書約定發放政府津貼。
第七條 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下年度的政府津貼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
第八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市、縣(區)財政承擔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應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劃撥到縣、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財政專戶。由各縣、區財政部門每年分兩次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劃撥給代發單位。代發單位按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鎮(鄉、街道)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名單,發放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
第九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津貼對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近期有環無孕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十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加具意見后由村黨支部書記或主任和村計生專干、鎮(鄉、街道)包干干部簽名,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鎮(鄉、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加具意見,并由鎮分管領導、人口計生辦主任分別簽名,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三)張榜公布。村委會送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名單,應在村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委會應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
(四)確認。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每月對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匯總各鎮(鄉、街道)上報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后的各鎮(鄉、街道)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名單、《申請表》、《登記表》返還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由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委會存檔。
(五)發放《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政府津貼證》(以下簡稱《政府津貼證》)。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確認后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發放《政府津貼證》。
《政府津貼證》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統一監制,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撥付。
第十一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發放。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于每年4月、10月根據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提供的查環查孕名單發放。每缺查一次,扣一個季度的政府津貼。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從政府津貼對象使用宮內節育器、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發放,本辦法實施前女方已使用宮內節育器或退出育齡期、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政府津貼對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的當月起發放。
第十二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領取。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政府津貼證》、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專用存折按規定到當地的代發單位領取政府津貼,當事人委托他人領取的,應出具本人簽名的委托書。
第十三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開展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的調查摸底,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政府津貼對象及其變動情況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政府津貼對象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的,應在當月填寫《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變更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
(五)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發放《政府津貼證》。
第十四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政府津貼對象簽發《政府津貼證》,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四)建立《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分為半年和全年報表,半年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分別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所屬鎮(鄉、街道)辦理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并會同當地財政部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協議書;
(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確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所屬鎮(鄉、街道)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將《統計表》一式3份報市人口計生部門;
(四)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在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將各鎮(鄉、街道)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發單位,對臨時增減的對象名單應在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代發單位;
(五)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政府津貼對象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貼計劃,并在8月底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市人口計生部門匯總各縣、區調查摸底結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貼計劃,并在10月底前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同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二)市級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下撥至各縣、區財政部門專戶;
(三)縣、區財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將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及時下撥到代發單位;
(四)對年終《統計表》進行審核,根據年初下撥計劃與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發放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代發單位的職責:
(一)與縣、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代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協議書;
(二)建立政府津貼對象個人賬戶。代發單位在收到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鎮(鄉、街道)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名單5個工作日內,應將資金直接劃入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個人賬戶;
(三)建立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對象數據庫。代發單位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年終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匯總情況通報當地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和縣、區財政部門;
(四)確保政府津貼發放到戶、到人。對符合規定的政府津貼對象,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在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后,應立即按規定支付政府津貼。當事人因特殊情況委托親屬或關系人代領的,應查驗其是否有當事人的委托書,沒有委托書的,不予辦理。
第十八條 在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發放期間,政府津貼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政府津貼資格,依法收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政府津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領取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后又再生育、收養子女的;
(二)宮內節育器脫落的;
(三)戶口遷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政府津貼對象死亡的;
(五)被判處徒刑服刑期間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
第十九條 政府津貼對象在領取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期間,發生離婚、喪偶后,未再婚、未收養子女的,可繼續享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待遇。
政府津貼對象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按遷入地政府津貼待遇執行,政府津貼對象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不再享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金待遇,已領取的政府津貼不再退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
(四)未交清社會撫養費的;
(五)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象的。
第二十一條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發生,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委會應在接到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符合政府津貼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手續和領取政府津貼時,村委會、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違反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政府津貼對象可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級監察、財政、人口計生部門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資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審計部門依法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