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號
《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辦法》業經2008年12月24日十屆7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優先投資于人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貼,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政府津貼的扶助政策。
第三條 申請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孕產婦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為本市戶口;
(二)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領取了《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證》;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持有《計劃生育服務證》并辦理了本次懷孕的一孩登記或二孩審批。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孕產婦住院分娩,每例發放政府津貼1500元。
第五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承擔。市財政承擔60%,縣、區財政承擔40%。
第六條 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下年度的津貼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
第七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市、縣(區)財政承擔的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應于每年2月底前集中劃撥到縣、區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專戶。由各縣、區財政部門劃撥給鎮(鄉、街道)結算中心。鎮(鄉、街道)結算中心按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鎮(鄉、街道)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名單,發放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
第八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的申請。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津貼對象,懷孕3個月后由孕產婦本人持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孕檢證明(或孕產婦系統管理保健手冊)及《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證》),免冠(1寸)近照5張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向孕產婦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填寫一式3份的《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九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后由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或主任和村(居)計生專干、鎮(鄉、街道)包干干部簽名,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鎮(鄉、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社會事務辦(街政辦)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加具意見,并由鎮(鄉、街道)分管計生工作領導、分管民政工作領導、人口計生辦主任、社會事務辦(街政辦)主任分別簽名,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三)張榜公布。村(居)委會送鎮(鄉、街道)審核的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
(四)確認。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根據縣、區民政部門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單,每月對鎮(鄉、街道)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匯總各鎮(鄉、街道)上報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確認后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申請表》和《登記表》返還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由人口計生辦將對象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五)發放《惠州市計劃生育家庭政府津貼證》(以下簡稱《政府津貼證》)和《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領取憑證》(以下簡稱《領取憑證》)。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經確認后的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發放《政府津貼證》、《領取憑證》。
《政府津貼證》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統一監制,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撥付;《領取憑證》由市人口計生部門統一樣式,各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領取憑證》為預產期后4個月內有效,過期無效。
第十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的發放。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應在產后3個月內,攜帶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領取憑證》、小孩《出生醫學證明》,到鎮(鄉、街道)結算中心辦理政府津貼金申領手續,由鎮(鄉、街道)結算中心發放政府津貼金,并收回《領取憑證》存檔。發放時應填寫《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發放表》。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開展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計劃生育低保家庭政府津貼對象的調查摸底,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對政府津貼對象及其變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
(五)協助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發放《政府津貼證》和《領取憑證》。
第十二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的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政府津貼對象簽發《政府津貼證》和《領取憑證》,建立相關信息檔案;
(四)建立《惠州市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分為半年和全年報表。半年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并將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分別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鎮(鄉、街道)辦理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確認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對象資格;
(三)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對所屬鎮(鄉、街道)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將《統計表》一式3份報市人口計生部門;
(四)縣、區人口計生部門應每月將確認的政府津貼對象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政府津貼對象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貼計劃,并在8月底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部門。市人口計生部門根據各縣、區調查摸底結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貼計劃,并在10月底前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政府津貼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申請政府津貼對象是否屬低保家庭的資格進行審核;
(二)及時為人口計生部門提供低保家庭名單、數據并接受咨詢。
第十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同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二)市級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下撥至各縣、區財政部門專戶;
(三)縣、區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及時下撥到鎮(鄉、街道)結算中心;
(四)對年終《統計表》進行審核。根據年初下撥計劃與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六條 嚴禁市、縣(區)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和申領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中弄虛作假。對不符合條件而騙取政府津貼的,一經發現,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政府津貼資格,收回政府津貼,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計劃生育服務證》未對本次懷孕辦理一孩登記或二孩審批的;
(四)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發生,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和村(居)委會拒不辦理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領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應在接到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不依時辦理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符合政府津貼條件對象申請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手續和領取政府津貼時,村(居)委會、鎮(鄉、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違反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政府津貼對象可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監察、財政、人口計生、民政部門對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審計部門依法對計劃生育低保家庭孕產婦住院分娩政府津貼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