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惠州市市屬城建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08〕91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市屬城建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資金的管理,做好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計劃,保障資金到位,規范資金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城建項目按計劃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項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路燈、排水、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城市規劃設計、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
第三條 凡安排用于城建項目支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財政性資金統稱為城建項目資金。
第四條 城建項目的投資計劃編制、計劃執行、資金籌集、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年度城建項目投資計劃是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第四季度為下一年度城建項目投資計劃的編制時間,編制計劃應遵循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總體要求。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須于每年11月5日前將所負責的城建項目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及編制依據資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于每年11月前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劃,并將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報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籌集調劑情況,于每年11月10日前編制好下年度的城建項目資金計劃。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應根據下一年度的城建項目資金收入計劃及市政府要求,聯合對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編制的投資計劃進行初審。初審后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匯總,并提請市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討論,確定年度城建項目投資計劃,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城建項目投資計劃,是年度城建項目建設和維護的依據。
第十條 在年度城建項目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城建項目資金籌集及使用計劃每季末編制一次。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年度計劃于每季度末15天前編制下一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劃,并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劃及其他財政資金籌集調劑情況,于每季度末15天前編制下一季度城建項目資金籌集計劃。
第十三條 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應于每季度末15天前編制下一季度城建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并報送市規劃建設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和市財政局應于每季度末提請市政府組織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對下一季度的城建項目資金籌集及使用計劃進行研究討論,確定下一季度城建項目的資金分配。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應按季度資金籌集計劃做好城建項目資金籌集,保障資金的到位。
第十六條 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應根據城建項目輕重緩急、工程進度及分配的資金,合理安排城建項目的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城建項目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城建項目資金不能按年初(或季度)計劃籌集、政府批準增加項目等情況,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規劃建設局和市財政局可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城建項目資金籌集及使用計劃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城建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市財政局直接將資金撥付到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費用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城建項目責任單位,再由城建項目責任單位支付。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每月5日和20日集中受理城建項目資金撥款申請(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條 城建項目資金撥款申請由收款單位(施工、設計、監理或項目責任單位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或有關文件、資料提出,填寫《惠州市城建項目資金撥款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監理、城建項目責任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收款單位填寫的撥款申請表及資料進行審核并填寫審核意見,由城建項目責任單位負責將撥款申請表及資料在受理時間內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二條 經市政府同意已派駐項目財務總監的城建項目,撥款申請表在送市財政局審核之前,需經財務總監審核并填寫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季度城建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及有關規定,對城建項目責任單位送達的撥款申請表及資料進行審核,并編制《城建項目資金撥款匯總表》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市財政局可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對重點城建項目按撥款匯總表中財政審核意見的50%實行預撥資金。預撥資金在上報市政府審批的撥款匯總表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建項目資金撥款匯總表》作為城建項目資金的撥付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辦理撥款后應將政府批準意見及撥付情況通知各城建項目責任單位。各責任單位應加強城建項目財務管理,及時做好工程撥款及費用支出等的財務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應加強對城建項目預算及資金撥付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責任單位、財務總監、監理單位應做好城建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客觀、準確、及時完成各項審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