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08〕10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十屆6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及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勞動保障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筑(裝飾)、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設單位(業主)和建筑業企業(含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項目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據“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工程項目施工前,由建設單位從工程預算款總額中,按比例計算工資保證金,繳交到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審批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主管部門”)設立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在建筑業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證金提取條件時,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審批主管部門核實后,將相應資金撥付給農民工,以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第四條 繳交工資保證金的比例為:
(一)工程預算款總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按工程預算款總額的10%繳交;
(二)工程預算款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00萬元部分按10%、200萬元以上部分按5%合計繳交。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從應當支付給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款中預先提取繳交,并由審批主管部門開具收取保證金憑證,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退回建筑業企業。繳交工資保證金時,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應與審批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存儲使用責任書》,明確各方責任。建筑業企業應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存儲使用責任書》各復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部備查。
禁止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將保證金支付責任轉嫁給農民工。
第六條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必須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未經勞動保障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核銷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七條 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設單位已及時按進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業企業發生非惡意資金周轉困難,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一時難以到位的;
(二)工程項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均無力支付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勞動保障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認為應當使用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被拖欠工資的具體人員、人數、金額等事實,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建筑業企業限期支付工資。建筑業企業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工資保證金使用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函告審批主管部門提取保證金,并由勞動保障部門監督發放給農民工。
建筑業企業與農民工對支付拖欠工資數額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在施工期間,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審批主管部門通知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在30日內補足相應資金:
(一)因建設單位拖欠建筑業企業工程款導致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拖欠工程款數額為限補交保證金,不足部分由建筑業企業補足;
(二)建設單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業企業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筑業企業補足保證金。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控,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建立企業守法誠信檔案,對建筑業企業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設單位對直接發包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負有督促責任。
建筑(裝飾)總承包的建筑業企業對承擔分包工程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負有督促責任。
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繳交或補足工資保證金,有非法轉包、分包工程等行為的,由審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存在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審批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權益,在施工現場懸掛勞動保障權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隊分級管理體系,明確責任人和管理職責;勞動者工資支付實行“逐月支付,按時結算,建立臺賬”的制度,按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工程項目完工后對勞動者工資進行一次性結算,在財務賬上有勞動者簽名的工資簽領表等臺賬內容;建立用工檔案,對施工班、隊人員登記造冊,并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發生拖欠工資后不配合政府職能部門處理、拖欠工資數額巨大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分別記入誠信檔案。勞動保障部門不予通過當年勞動年審,審批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有以下情節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套取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的;
(二)偽造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
(三)發生欠薪逃匿行為的。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舉報。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和審批主管部門通報。農民工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后,建筑業企業應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勞動者工資簽領表等資料,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退款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在施工現場明顯的位置,公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7天。
公示期內未接到該工程項目存在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舉報投訴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審批主管部門核實后,在公示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由審批主管部門將保證金退回建筑業企業。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