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惠府辦〔2008〕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為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鼓勵廣大城鎮居民積極參保,經十屆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從2008年起,市、縣(區)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從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市和縣(區)各負擔20元,其中惠城區負擔的20元中由市和惠城區各負擔10元。
二、調整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從2008年7月1日起,參保的城鎮居民因病住院(含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時間不滿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65%,二、三級醫院55%;連續繳費時間滿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75%,二、三級醫院65%。每個參保人每個社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連續繳費時間不滿2周年的參保人到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55%,二、三級醫院45%;連續繳費時間滿2周年的參保人到本市行政區域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65%,二、三級醫院55%(異地就讀的學生除外)。
三、增加門診特定病種
從2008年7月1日起,增加惡性腫瘤(化、放療)、內臟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和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等三個病種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相同。特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
四、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和支付管理
從2008年8月1日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暫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各縣、區分局負責征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各縣、區分局應在國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一個收入賬戶,用于征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于每月26日前將征收的基金繳入同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惠城區繳入市),收入賬戶除向財政專戶劃繳有關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五、禁止行政事業單位為未成年人報銷醫療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政府主要為未成年人建立的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投入了巨額資金,目前為未成年人補助的醫療資金人均已達105元。隨著經濟的發展,補助標準還將逐步提高。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確保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全市參保任務,同時避免因各單位經濟狀況差異和未成年人醫療費報銷比例不同等因素造成的社會不公,從2008年7月1日起,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從本單位各種經費中為未成年人報銷醫療費(含住院費和門診費)。否則,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處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