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08〕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2008年4月21日十屆4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為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現就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特定門診有關政策
(一)將帕金森病和精神分裂癥(經專科醫院系統治療一年以上)列為特定門診病種,基金年度支付限額為4000元。
(二)提高特定門診報銷比例。在特定門診年度限額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患兩種以上(含兩種)特定門診病種疾病的,特定門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最高的特定門診病種單項年度限額基礎上,增加定額1000元。
(三)特定門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標準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為參保職工支付的特定門診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分別計算最高支付限額。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的透析治療)不再列入特殊診療項目,其特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額為每年5萬元;惡性腫瘤(放、化療)的特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額為每年3萬元。以上兩種特定門診病種只限在具有治療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消費(含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內臟器官置換術及骨髓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期的特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額為每年5萬元。
二、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按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執行;城鎮職工辦理異地就醫住院治療或轉院治療的,起付標準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同級醫院的標準;城鎮職工臨時外出期間,因急診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執行市內二級醫院起付標準。
(二)到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報銷比例為60%;未辦轉院手續,自行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報銷比例為: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75%。
三、調整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參保職工年度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超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
四、調整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時間限定
參保職工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含6個月),或欠繳滿3個月以上再參保的職工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含6個月)的,其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
五、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支付標準
(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診療項目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
(二)胃、腸鏡檢查不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的特殊診療項目。
(三)體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不再列入特殊治療項目。
(四)原未列入特殊治療項目、費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治療項目,列入特殊治療項目的報銷范圍。
六、調整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部分政策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享受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等待遇;繳費未滿6個月或間斷(凡欠繳超過3個月以上的視為間斷)后再繳費的,因病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
(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或綜合基本醫療保險,選擇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設個人賬戶,退休時需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
七、以上政策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惠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病種目錄及基本醫療費用限額標準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惠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
病種目錄及基本醫療費用限額標準
病種名稱 | 基本醫療費限額標準(一年計) |
類風濕性關節炎 | 4000元 |
慢性活動性肝炎 | |
重癥糖尿病(空腹血糖≥7.8mmol/L或餐后2小時血糖≥11mmol/L) | |
冠心病(反復發作的心膠痛或心肌梗塞) | |
肝硬化(失代償期) | |
高血壓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 |
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 |
腦血管疾病(腦出血、珠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及腦障礙性病變后遺癥期 | |
惡性腫瘤(非放、化療治療) | |
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并反復肺感染 | |
帕金森病 | |
精神分裂癥(經專科醫院系統治療一年以上) | |
惡性腫瘤(放療、化療) | 30000元 |
內臟器官置換術及骨髓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期) | 50000元 |
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的透析治療) | 50000元 |
泌尿系統結石(體外碎石治療) | 基本醫療費按規定比例報銷 |
備注:參保職工發生的特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參保職工患兩種以上(含兩種)特定門診病種疾病時,其年度基本醫療費限額標準以其中基本醫療費限額標準最高的一種確定,并在此基礎上增加定額1000元。與特定門診病種疾病診治無關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